关于成温邛公路扩容项目征地拆迁社保安置方案的违法情况及维权投诉书
投诉人:龚大维、龚春燕(镇东村5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联系地址:成都市大邑县青霞街道镇东村5组
联系电话:13408669796 13551202588
被投诉单位:成都市大邑县青霞街道办事处、镇东村村委会、成温邛公路扩容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
投诉事项:
1. 纠正本次征地拆迁社保安置方案的违法分配规则,恢复失地农民社保权益保障的公平性;
2. 追究相关责任人在社保名额分配中违规操作、变相买卖社保名额的责任;
3. 按2018年《晋原街道成温邛高速路沿线整治项目工作方案》承诺,落实征地批文下达后失地农民的社保参保政策。
一、基本事实与背景
1. 征地及人员情况:镇东村5组全村约71户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81人。本次成温邛公路扩容项目征地涉及34户,可安置社保名额共51个。去除已享受失地社保人员30名、事业编制人员3名后,剩余248{包含了16岁以下未成年}名成员参与社保分配。
2. 历史搬迁承诺:本次拆迁涉及的宅基地于7年前已先行腾地搬迁,投诉人家庭于2018年完成腾地搬迁,接受住房安置但未匹配社保。当时《晋原街道成温邛高速路沿线整治项目工作方案》明确载明:“待征地批文正式下达后,依征地安置方案批复时间作为失地农民社会参保的时间,按政策解决需安置的农业人口”,该文件为本次社保安置的法定依据。
3. 投诉人失地情况:投诉人龚大维、龚春燕为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中另一成员陈玉英已在其他村购买社保名额。2018年腾地搬迁中,我家宅基地约三分地被占(有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本次高速路扩容又占我家2分耕地(有土地承包本为依据),属于典型失地农户,应优先享有社保安置权益。
二、社保安置方案的违法违规问题
(一)分配规则设计违法,违背失地农民保障初衷
本次村委会通过的“方案一”,核心规则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等规定:
1. 以“户+五人”为单位的歧视性分配:规定家庭成员数达到或超过5人的家庭,直接获得1个社保名额;不足5人的家庭需随机组合成5人小组,仅能通过抽签获得1个名额。该规则未以“是否失地”为核心分配依据,反而以家庭人口数为标准,导致未失地的大家庭免费获得名额,真正失地的小家庭丧失优先保障权。
2. “金钱赎买”条款变相剥夺农户权益:规定不足5人的家庭若中签,需按“缺额人数×2.5万元/人”向同组未中签家庭支付现金补偿(如2人家庭中签需额外支付7.5万元),本质是将社保名额异化为可交易的商品,违背社保制度的社会保障属性。
(二)实际操作严重违规,存在买卖社保名额行为
村委会未按“方案一”执行抽签分配,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严重违法情形:
1. 违规将社保名额改为“价高者得”,部分人头费高达3万余元成交,有村民自诉视频录音为证;
2. 剩余1.2个社保名额以15万元/个的价格公开抽签售卖,要求意向购买者预交1万元保证金,有队长微信语音通话为证;
3. 最终分配结果中,半数以上获得社保名额的家庭并非失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因家庭人口多就免费获得名额,多出的“人头”还被转卖获利,失地农户反而需高价购买名额,完全背离“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政策底线。
(三)违背政策承诺,未按法定时间节点落实参保
2018年《晋原街道成温邛高速路沿线整治项目工作方案》明确约定,以征地批文下达、安置方案批复时间作为失地农民参保时间,但本次安置方案未按该承诺执行,擅自改变参保规则,损害了已完成腾地搬迁农户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与诉求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2. 《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应优先为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保障名额分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禁以抽签、竞价等方式变相买卖保障名额。
3.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地安置方案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次方案未依法公示、征求意见,程序违法。
(二)具体诉求
1. 立即停止违法的社保名额分配行为,撤销已完成的违规分配结果,重新制定以“失地农户优先”为核心的社保安置方案;
2. 按2018年《晋原街道成温邛高速路沿线整治项目工作方案》承诺,落实征地批文下达后失地农民的社保参保政策,将投诉人家庭纳入社保安置范围;
3. 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在社保名额分配中违规操作、变相买卖社保名额的行为依法追责;
4. 公开本次征地社保安置的全部文件、分配名单及资金流向,接受村民监督。
四、附件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