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们是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镇东村5组的村民,也是本轮成温邛公路扩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中,宅基地、耕地、自留地被合法征收且家庭成员仅2-3人的多户拆迁家庭。
镇东村5组全村约71户家庭,集体经济成员281人,本次征地涉及34户2018年腾地拆迁的家庭宅基地被占、部分家庭耕地被占和部分集体用地被占,可安置社保51个名额,去除在历次征地中享受失地社保的村民30个、事业编制人员3个,共248名成员参与社保名额。现村上举行了村民代表大会,有46户投票同意以方案一形式分配社保名额,19户同意方案二,村上决定以方案一分配社保,具体方式是以户为单位,5人一组进行抽签,抽中者得1个社保名额,家庭成员够5人的直接分配1个社保名额,家庭成员不足五人的与其他家庭组成五人抽签,抽中者得1个社保,抽中社保的家庭,人员不足5人的,以每人2.5万的差额补出赔偿款给未分得社保的人员。此次拆迁中涉及的宅基地在7年前便在政府组织下预先进行了腾地拆迁,进行了住房安置,但未匹配社保,当时搬迁文件中承诺“待征地批文下达后,依征地安置方案批复时间作为失地农民参保的时间,按政策解决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近日,我们获悉了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成温邛公路扩容项目征地拆迁社保名额分配方案一的决议。在仔细研读并理解该方案具体条款后,我们深感震惊与不安。我们多户家庭属于拆迁户,在本次征地中还有耕地、自留地被占,但家庭仅有2-3名成员,在这个方案中抽中社保几率很小。我们认为该方案不仅在程序上与实体上存在重大瑕疵,更在实质上严重背离了国家关于征地拆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根本原则,对我们家庭以及其他类似境况的村民构成了显失公平的制度性歧视与合法权益侵害。
我们现怀着对法治的信仰和对组织的信任,特此提交本份情况反映书,恳请上级领导予以高度重视,立即叫停该不合理方案,并责成相关单位重新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地制定社保安置分配方案。
第一部分:基本事实与历史背景
本次征地核心事实:我们几户家庭属于本次成温邛公路扩容项目直接涉及的34户拆迁家庭。此次征收,不仅占用了我们的宅基地(该宅基地已于七年前配合政府工作预先腾退),同时征用了我们家赖以生存的承包耕地和自留地。我们家庭完全丧失了在该区域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依托,失地程度彻底,长远生计面临严峻挑战。
不可忽视的历史承诺:尤为关键的是,我们家以及另外34户邻居的宅基地,早在约七年前,即在相关部门的动员和组织下,为支持地方发展,提前完成了腾退搬迁,并接受了当时的住房安置。然而,在当年(2018年)的《晋原街道成温邛高速路沿线整治项目工作方案》中,白纸黑字明确载明:“待征地批文正式下达后,依征地安置方案批复的时间作为失地农民社会参保的时间,按政策解决需安置的农业人口。”(见附件)。这一庄严承诺,是我们当年舍小家、顾大局,提前数年离开祖居故土的重要前提和信赖基础。
现行分配方案概要:根据村上通过的“方案一”,51个社保名额将在248名符合条件的成员中分配。其核心规则为:
以“户”和“五人”为基本单位:家庭成员数达到或超过5人的户,直接获得1个社保名额。
“抽签赌博”式分配:家庭成员不足5人的户,需与其他不足5人的户随机组合成5人小组,通过抽签决定该小组内唯一一个社保名额的归属。
“金钱赎买”附加条款:若一个不足5人的家庭“幸运”抽中社保名额,则必须向同组内未中签的家庭成员,按“缺额人数×2.5万元/人”的标准支付现金补偿。例如,一个2人家庭若中签,需额外支付(5-2)×2.5万=7.5万元。
第二部分:对“方案一”系统性、结构性不公的法理与情理分析
该方案是一个将“人口数量优势”、“运气赌博”和“金钱赎买”结合的产物,其不合理性根植于设计逻辑本身:
(一) 违背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与立法宗旨
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为弥补农民因失去土地而丧失的长期生活保障,依法设立的一项具有人身专属性、社会共济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保障权利。其分配必须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和“重点保障失地农民”的原则。方案一将其转化为可由“家庭人口数”直接兑换、或通过“抽签”获得、最后甚至需要用数万元现金“补差价”才能完整享有的“商品”或“奖品”,完全异化和亵渎了社会保障的公共福利属性,与《社会保险法》及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 构成对少数人口家庭的“三重制度性歧视”
对于我们这样仅有2-3名成员的家庭,方案一设置了难以逾越的三重障碍:
第一重:资格获取的“概率歧视”。我们无法像5人以上家庭那样“直通”获得资格,必须进入概率极低的“多人抽签赌局”。在248人竞争51个名额的背景下,我们家庭的实质获配概率被不公平地大幅降低。
第二重:经济负担的“附加条款”。即使我们以极低概率“中签”,等待我们的不是保障的喜悦,而是高达7.5万元的巨额现金支付义务。这意味着,我们在失去土地后,若要获得本应享有的基本保障,必须先背负上一笔沉重债务。这无异于对失地农民的“二次剥夺”,将社会保障变成了“花钱买保障”的赤裸裸交易,使经济条件一般的家庭望而却步,实质上剥夺了他们的平等参与权。
第三重: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对比来看,一个5人以上家庭,可能失地很少甚至没有新增失地,却能“零成本”获得一个完整社保名额。而我们家庭,作为宅基地、耕地、自留地被征收的“失地户”,在方案一下却可能要么什么也得不到,要么得到的同时必须支付巨款。这种“损失越大,机会越小,代价可能越高”的逆向调节结果,是任何公平正义理念都无法接受的。
(三) 脱离“以失地程度为核心”的补偿安置根本原则
征地补偿安置,核心在于弥补“损失”。社保安置作为其中最重要的一环,理应优先、重点保障失地比例最高、失去生产资料最彻底、未来生计风险最大的家庭。方案一对所有家庭被征用的宅基地面积、耕地等级与面积、综合失地比例等关键事实视而不见,粗暴地以“家庭人口数”作为核心甚至唯一的分配参数。这导致的结果是:社保资源的分配与“失地”这一基本事实严重脱节,无法实现保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违反了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逻辑。
(四) 程序合法性存疑,且漠视历史承诺与信赖利益
表决程序的局限性: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不能违反上位法和国家政策。当决议内容本身显失公平,损害少数群体合法权益时,其合法性基础已然动摇。46户赞同对19户反对,不能以“多数”名义掩盖对“少数”合法权益的侵害。
历史承诺的落空风险:方案一未考虑我们这批七年前即已提前腾退宅基地的村民的特殊情况。若按此方案执行,当年政府文件中白纸黑字的承诺将对我们而言极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这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我们基于对政府信任而产生的信赖利益,违背了依法行政和诚信原则。
第三部分:对我们家庭的具体不公影响与实质伤害
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或“雪上加霜”的艰难抉择:在方案一下,我们家庭大概率在抽签中落空,无法获得任何社保保障,成为此次征地中“被遗忘”的牺牲者。小概率中签则意味着在失去土地后,立即陷入是否要举债7.5万元来“购买”保障的两难困境。无论哪种结果,我们的境况都比失地前、比许多失地程度轻的家庭要恶劣得多。
历史贡献与当前牺牲得不到认可:我们七年前的提前搬迁是对项目建设的重大支持,当前的完全失地是为公共利益做出的重大牺牲。然而,方案一对此没有任何倾斜或照顾,使我们感到贡献被忽视,牺牲被漠视。
长远生计陷入高度不确定与焦虑:土地是农民最后的保障。失去土地后,社保是我们对未来生活信心的基石。方案一使我们家庭的这块基石摇摇欲坠,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生存焦虑。
第四部分:我们的严正诉求与合理建议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我们坚决反对现行“方案一”。我们强烈恳请并相信上级政府能够主持公道,纠正错误。我们具体诉求如下:
立即中止执行“方案一”。请求县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立即下发行政指导或监督意见,责令晋原镇镇东村暂停基于该方案的一切分配程序。
责令重新制定分配方案。必须摒弃以“人口数”和“抽签”为核心的错误思路,责成由晋原镇政府牵头,县自然资源、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全程指导监督,组建包含法律顾问、专业人员和不同类别村民代表的工作专班。
确立“以失地程度为核心,综合考量”的科学分配原则。新方案必须优先确保像我们这样宅基地、耕地、自留地被征收、家庭成员数量又处于弱势地位的“失地户”的基本保障权利。
单独考虑并兑现历史承诺。对于七年前已签订协议并提前腾退宅基地的村民,应依据当年协议承诺,在本次社保安置中予以明确体现和优先落实,这是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的底线要求。
保障全流程公开透明与村民实质参与。新方案的制定过程、基础数据、测算方法、分配结果必须全程公开,并召开由全体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听证会或说明会,确保程序正义。
我们不愿也无力参与一场规则不公的“人口赌博”和“金钱游戏”。我们只求一个能实事求是反映我们损失、能公平给予我们应得保障、能温暖兑现当年承诺的合法合理方案。
我们坚信,在法治中国、公平正义的阳光之下,我们的合法诉求必将得到重视和妥善解决。我们急切期待各位领导的明确答复与积极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