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罗志明,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彝族,身份证号:51343219740417331X,四川省盐源县人,大专文化。
1997年12月分配到喜德县东河乡中心小学校参加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8月调任喜德县东河乡瓦尔村小学负责人,联系电话:13795658142。
2016年3月23日(星期三)我前往喜德县参加喜德县教科知局主持的廉政会议,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事后,我给予了积极的赔偿,安抚好死者家属,东借西筹前后花费达118万多元(这些赔偿与单位无关)。并得到对方的完全谅解。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我十分后悔,同时进行了深刻地反思,后被冕宁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在缓刑考验期间到驻地帮教机关认真悔过,且表现良好。
2016年12月20日喜德县纪委给予了我开除党籍的处分。2017年2月26日被教育局作出喜教发(2017)14号“关于给予罗志明撤职处分的决定”,教育局基于我是出公差,又自费高额赔款,身患疾病,家庭困难等因素,针对该行政决定,我认为合理合法,过罚相当,对此毫无异议,并事后至今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痛定思痛,认真悔过,以期能够在缓刑考验期努力工作,改造自己,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但在2018年6月23日喜德县教科知局又对我先后作出了喜教发(2018)95号和(2018)96号撤销撤职处分和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
针对同一事件,发给我这两个文件,其最根本原因是:2018年6月23日由于省纪委内部巡视三组巡视到我卷宗,责令喜德县纪委整改,县纪委责令教科知局作出开除公职的处理,所以就有了95、96号文件。
为此,我几次到省纪委,接待我的纪委同志对我解释说他们只是巡视工作,并未要求开除我的公职,而县纪委对我解释说道:省纪委说对我处理不到位,要求整改,所以县纪委认定是省纪委责令开除的。教育局又指责说是县纪委的责令,教育局认定(2017)14号已经处理过了。我在省纪委的指示下,提出申诉(在此之前提出过行政复议)。
如今,我申诉在县纪委、州纪委、省纪委、中纪委。中纪委不回复,省纪委说已下发,州纪委说没有收到下发通知,然后州纪委又做了下发通知:纪委决定不予受理,属于喜德县教科知局作出的处理,应当由喜德县教科知局受理,而教育局只认定(2017)14号文件,至于95、96号文件教育局是按照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