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冬梅,女,彝族,
住址:四川凉山州会理市小黑箐镇新九村
被申请人:凉山州会理市医疗保障局,住所会理市古城街道办事处顺城东路50号,统一信用代码:11513425MB1981069Q
法定代表人:张燕
复查请求:
1.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会理市鸿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反映补缴医疗保险问题的回复》(会理医保〔2026〕3号)。
2.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强制鸿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补缴医疗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关于会理市鸿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反映补缴医疗保险问题的回复》(会理医保〔2026〕3号)。申请人认为该处理意见存在以下问题,特申请复查:
1. 处理期限过短,缺乏可行性:文件要求相关单位于2026年1月20日前完成补缴。鉴于鸿鑫工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资金筹集和审批流程复杂,该期限不符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可能导致补缴无法落实,损害职工权益。
2. 欠费金额及计算依据不明:文件虽列明了总金额(如鸿鑫公司380.68万元,小黑箐公司98.19万元),但未向申请人个人提供详细的欠费月数、缴费基数及计算方式。申请人无法核实该金额的准确性。
3. 责任主体不明确:文件提及“经质小黑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但未明确在破产重整期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补缴责任应由谁最终承担,是破产企业、管理人还是其他关联方。
4. 缺乏对职工权益的保障措施:在企业无力补缴的情况下,医保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更积极的措施(如查封、冻结资产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非仅限于“要求”和“公示”。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复杂,通常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破产重整包括债权申报、资产评估、重整计划制定和执行等多个环节,整个过程往往持续数月甚至数年。
鸿鑫公司自申请破产重整至今,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资产尚未完全处置,债务清偿顺序尚未最终确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序清偿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这一清偿程序需要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和程序进行。
5.待法院裁定后将按人员名单逐一开展医保补缴工作。申请人认为,职工的医保权益不应因企业破产清算程序而无限期拖延。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立即采取措施,保障申请人的医保权益,而不是等待法院裁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理意见未能有效解决职工医疗保险补缴问题,且存在期限不合理、依据不透明等问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相关规定。
此致
会理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罗冬梅
日期: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