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合法合规提交姓名变更申请,该派出所经办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予以无理拒绝,涉嫌懒政、不作为。
事实与理由:
本人在未成年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父母改过一次名,但是现用名存在严重谐音,并与历史人物名字相似,对我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本人于2025年9月17日前往该公安局,咨询成年人改名事项。变更原因为:现用名存在严重谐音问题,多年来对本人的社会生活、工作及心理健康造成了持续性的困扰与伤害。此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及《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以及因姓名违背公序良俗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申请变更的规定。
对方以一个人一生只能改一次为理由拒绝,但是民法典上并没有并未明确规定,一个人一生只能改一次名字,况且我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到其他地方并没有这个规定,并且我现在的名字完全符合改名的规定,该公安局的规定与民法典规定存在冲突,涉嫌不作为:然而,该公安局经办人员在未出具任何书面说明、未引用任何明确法律条款的情况下,仅以不能改,有谐音也没办法,我们的规定是一生只能改一次”等说词口口头拒绝我的申请。此举是典型的 “无明确依据拒不办理” ,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漠视公民合法权益,是官僚主义、懒政怠政的表现。
该公安局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法律赋予我的姓名权,导致我因姓名谐音带来的精神困扰无法解决,合法权益持续受损。
我的严正诉求:
1. 责令该县公安局立即纠正错误,无条件受理本人的姓名变更申请,并依法、依规、按时予以办理。
2. 要求该所就此次无理拒绝办理的行为,向本人作出合理解释。
3. 对相关经办人员的工作态度与业务能力进行调查处理。
本人所述事实清楚,请贵单位高度重视,立即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我明确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