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举报事项 兹举报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2025年数字农业建设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5119032026000003)”投诉具体经办人员,在办理投诉处理案(决定书文号:恩财采〔2026〕8号)过程中,严重违背法定调查程序,将法定行政调查权非法让渡给被投诉对象,构成极其荒谬的行政不作为与渎职。
二、 无法反驳的客观铁证,我公司在投诉中明确指控的核心问题是:“评审专家存在任意扣分行为,擅自脱离标准发明扣分项”。换言之,本案的“违法嫌疑人”正是原磋商小组的评审专家。 然而,该经办人在其亲自起草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中,白纸黑字写明的调查手段竟然是:“经组织原磋商小组核查……未发现超范围打分”! 这就形成了一个极其荒谬的逻辑死角:经办人竟然让被指控违法的“嫌疑人”去核查自己的违规行为,并直接全盘采信了嫌疑人“我没有违规”的自我辩护结论。以被投诉人的自查结论作为结案依据,这是公然的包庇与弄虚作假!
三、彻底丧失监管底线,严重不履职。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面对明确的专家违规线索,经办人作为法定监管机关人员,本应依法自行调取评审监控、严格比对采购文件与专家的打分明细进行实质性的客观审查。其“以自查代调查”的做法,彻底丧失了国家机关的监管独立性。 2. 严重违背法治常识。 让被投诉人充当自己案件的“调查员”,等同于执法者让违法者自行判定是否违法。这种将公权力变相私相授受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乱作为。
四、 法律责任与强烈诉求 该经办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规定,更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恳请上级纪委监委及监管部门:
1. 依据《投诉处理决定书》这一无法抵赖的书面铁证,立即对该经办人“以自查代调查”的严重渎职行为立案查处!
2. 依法责令撤销这份荒谬且程序违法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对该项目重新启动客观、公正的提级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