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您好!针对贵局2026年3月27日就凤凰新城交房相关问题的回复,业主仍存在多项核心诉求未得到依法回应,现补充说明如下,恳请贵局依法履职、重新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认定与整改要求:
一、关于燃气延后安装与竣工验收合规性问题
贵局本次回复仅引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未针对业主核心质疑作出回应:
1. 业主明确质疑:开发商以“业主集体口头申请”为由延后燃气安装、完善厨房,2025年8月还在安装到户天然气和搭建厨房,无任何业主签字的书面申请文件,无法证明是业主主动要求,该行为直接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标准,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2. 贵局未核查:案涉房屋竣工验收时,燃气工程是否同步完成、是否符合交付标准?若未同步完成,该竣工验收是否合规?
3. 要求贵局:出具案涉项目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明确燃气延后安装的责任主体,纠正开发商违规交付行为,限期完成燃气安装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物业费收取的合法性问题
贵局回复仅复述《前期物业协议》条款,未依法回应业主的核心法律质疑,存在明显避重就轻:
1. 核心法律争议未回应:
- 业主明确质疑:未收房、配套未到位时,物业公司未实际提供服务,开发商自公告日起算物业费、要求预交一年物业费,是否属于《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业主责任、限制业主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贵局未作出任何法律认定。
- 贵局未明确:2025年1月1日是否为案涉房屋实际达标交付日期,直接回避了物业费起算时间的合法性问题。
2. 法律依据明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进出小区、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停止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服务。
开发商无权将“预交一年物业费”作为交房的前置条件,该格式条款依法无效。
3. 要求贵局:
- 依法认定“未交房即起算物业费、预交一年物业费”条款的法律效力,明确该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 明确案涉房屋的合法交付时间,依法纠正开发商违规起算物业费的行为,明确物业费起算时间为业主实际收房之日;
- 责令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得将预交物业费作为交房的前置条件,不得以此限制业主收房。
三、关于扣留钥匙的违法违规问题
贵局仅责令开发商办理接房手续,未正面纠正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未保障业主的法定权利:
1. 业主核心诉求:开发商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扣留房屋钥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交房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交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二者法律关系完全独立,开发商无权捆绑收费、扣留钥匙。
2. 贵局未明确告知:业主有权在不预交物业费的情况下,直接领取房屋钥匙,未纠正开发商的捆绑收费行为,也未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作出任何处罚或整改要求。
3. 要求贵局:
- 明确认定开发商“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扣留钥匙”的行为违法,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
- 明确告知业主:无需预交物业费,即可直接办理收房、领取钥匙,开发商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 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