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血泪求助!黑龙江富锦猥亵儿童案证据确凿,长宁人在家乡报案竟遭推诿
尊敬的长宁县县委书记、各位领导:
我是长宁县长宁镇金碧国际小区居民,现向家乡“父母官”哭诉:案发地在黑龙江富锦市的未成年人遭猥亵案,我在长宁县报案却被推诿,长宁县刑侦大队既不立案也不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法律程序为何在异乡和家乡都走不通?
一、案件核心事实(案发地:黑龙江富锦市)
1. 嫌疑人与作案地址:于海洋(富锦市欣悦名都*号楼***室)在微信聊天中亲口承认在富锦实施猥亵行为,并主动提供详细作案地址(聊天记录截图附后,红框标注“富锦欣悦名都”等关键词);
2. 关键证据链:
- 向富锦地址寄送物品的快递单(物流显示“已签收”,证明嫌疑人与案件直接关联);
- 姐姐手写《情况说明》(附身份证复印件),佐证取证过程及嫌疑人猥亵意图。
二、在家乡报案的遭遇(长宁县刑侦大队不作为)
1. 报案经过:X月X日携带全部证据向长宁县刑侦大队报案,工作人员以“案发地在黑龙江,应去富锦报案”为由推诿,却未告知可依法移交富锦警方;
2. 程序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安机关对报案需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无论是否立案都应出具书面通知书。但长宁县刑侦大队既未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仅口头告知“7月1号再来”,至今超期XX天。
三、法律依据与求助诉求
1. 法律明确规定:
- 案发地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富锦警方有管辖权;
- 移送义务:长宁县刑侦大队若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在24小时内移送富锦警方,并通知报案人,但至今未履行。
2. 恳请家乡出手相助:
① 督促长宁县刑侦大队依法将案件移送富锦警方,并出具《移送案件通知书》;
② 以长宁县政府名义发函至富锦市公安局,协调其接收案件并立即立案;
③ 监督两地警方流程,防止因“跨省管辖”让未成年人维权石沉大海。
(附:全部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截图、快递单、证人证言、法律条款截图)
孩子的安全不能等!作为长宁人,在异乡遭遇犯罪,回家乡寻求法律救济却被踢皮球,唯有恳请家乡为我们撑起法律的保护伞!本人联系方式:[电话/微信],随时配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