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律协:
本人购买新房的开发商与四川华夏元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以下简称“元景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业主拖欠物业费违约金的约定为:“甲方、业主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经乙方书面催告限期交纳仍未交纳的,承担违约期间未付金额0.3%的违约金”。然而,四川中淳律师事务所受元景物业委托向本人出具的律师函【(2025)物 函字第(17)号】中,却错误主张“按欠费总额每日5‰比例承担违约金”,该主张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存在明显的虚假陈述与不当权利主张。
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法律机构,应当知晓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明确约定,却仍在律师函中以远高于合同约定的“每日5‰违约金”(经计算,按此标准计算的违约金金额为30274元,与合同约定的合理违约金存在巨大差距)向本人施压,要求本人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向元景物业一次性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否则将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这种行为涉嫌利用错误的高额违约金,对本人进行不当胁迫,试图迫使本人支付不合理费用,严重违反了律师执业应遵循的诚实信用、依法依规主张权利的原则。
本人现提供以下证据:一是【(2025)物 函字第(17)号】律师函原件,可证明四川中淳律师事务所错误主张违约金及进行不当催告的事实;二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能证明合同中关于物业费违约金的真实约定为“违约期间未付金额0.3%”,与律师函主张不符。
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十三条“律师不得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材料,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材料”之规定,四川中淳律师事务所明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却在律师函中错误表述,属于违规执业行为。恳请贵协会依法调查处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及律师行业的执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