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4)川11行终154号《行政判决书》法官易晓芸枉法裁判,请求严查严惩,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一)二审《行政判决书》中关于彭琳提出原审法院立案前未经其同意,将案件转入诉前协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一审法院未经再审申请人同意,将案件转入诉前协调,实际并未组织进行过协调,二审法院《行政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二)1、二审《行政判决书》中关于黄朝晖口供系伪造证据,对于该案争议的该焦点,均向一审、二审法官提供了相应证据,均可证实黄朝晖口供系伪造证据,二审法官仍然采信被申请人单方制作的虚假证据,且未在二审《行政判决书》中载明理由,枉法裁判。 2、二审《行政判决书》中关于犍为县公安局涉嫌刑事犯罪,伪造公文,伪造传唤证将彭琳于2023年10月11日晚传唤至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派出所接受调查。对于该案争议的该焦点,二审法官收到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派出所副所长冯立杰的录音证据,仍然单方面采信被申请人犍为县公安局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并未在二审《行政判决书》中载明理由,枉法裁判。该案新证据:(2024)京0106行初704号诉讼材料《犍为县公安局传唤证》犍公(玉津)行传字[2023]101101号等均可证实,被申请人犍为县公安局涉嫌虚假诉讼,伪造公文,伪造传唤证。 3、二审《行政判决书》中关于彭琳系合法上访,上访事由系多个不同上访事项,彭琳的信访事项至今超期未出处理意见。再审审请人对于该案争议的该焦点,再审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共计16个,并非只有信访复核意见终结的2个。2024年4月17日,四川省信访局李树贵局长将彭琳的信访事项交由该案的被申请人犍为县人民政府县长孙廷鹏调查处理,孙廷鹏县长至今超期未出处理意见。二审法官对于该案争议的该焦点,在二审《行政判决书》中未裁明理由,单方面采信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三)二审《行政判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有复核意见,系非法终结,因此不属于越级走访。并且《信访工作条例》也没有那条规定越级走访违法。2023年8月2日,犍为县信访局将彭琳的信访事项移交犍为县纪委,犍为县纪委至今超期未出处理意见。再审申请人上访系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