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书检举人:蒲志琼,女,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清溪镇洛江村1组76号,身份证号:511123********0667。检举事项:1.峨边彝族自治县综合执法局最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请求财政部门、纪检监察予以调查处理。事实和理由:2024年2月,峨边彝族自治县综合执法局作为采购人,通过代理机构,发布公告,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2024年1-6月环卫车租赁、劳务派遣、物质采购,项目编号:N5111322024000002。要求2月8日前提交响应文件。检举人认为:1.政府采购不能对已经完成服务进行采购。先采购,确定中标人后签订合同,再提供服务,这是基本的采购程序和常识。购买服务的时间段一定是在采购时间之后。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包含回溯期的采购,均属违法。2.1合同先履行,再采购,最后确定的中标单位为已经开始履行单位的,明显涉嫌内定,串通招投标,串通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属于走形式。2.2合同先履行,再采购,最后确定的中标单位不是已开始履行单位的,后中标单位明显属于为此前实际履行单位套取财政资金。为此前未经采购程序内定单位走账。2.3无论最后中标单位是否为此前实际履行单位,只要招标确定的后续履行期限,包含中标前期限的,均属严重违法。通俗讲,就是先上车,后买票,或者先上车,别人代替买票,均属滥用职权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政府采购主观部门,财政机关应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检举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有权检举。此致峨边县财政局、峨边县纪委 检举人: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