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申请书
四川人民留言麻辣小程序上有上级领导留言后,领到转回船山区原判法院,哎呀,又叫我们去交了一个撤销权起诉书,交了又说不行,反复折腾老百姓,钱交钱再交钱,实事不办,
申请人:赖祯金,男,64岁,身份证号:510902196207060019,联系电话:13778712259
被控告单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涉案案号:(2025)川0903民初2511号、(2025)川0903民执3428号,由上案引发了(2024)川0903民初5593号案。
控告事项:涉案审判、执行法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枉法裁判、违规终本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案件事实未查清、关键线索未核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造成申请人及50余户债权人合计1600余万元债权悬空,严重侵害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严查、追责纠错、挽回损失。
一、核心控告请求
1. 依法对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上述三案承办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立案调查,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2. 责令核查袁桂蓉、唐永春、何佳丽、陈永红财产转移线索,追查案涉10万元资金流向及11套房产权归属真相;
3. 撤销(2025)川0903民执3428号违法终本裁定,恢复执行责令袁桂蓉如实申报财产,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4. 对袁桂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用途、转移财产、逃被债务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审查是否构成诈骗;
5. 纠正(2025)川0903民初2511号错误裁判,依法认定案涉借款与永佳馨大酒店、唐永春、何佳丽财产的关联,保障债权实现。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袁桂蓉民间借贷纠纷及关联执行、确权案件,经船山区法院三案审理、执行,承办法官消极履职、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相互推诿,致使债权悬空,具体事实如下:
1. 关键资金线索拒不核查,审判与执行相互推诿
袁桂蓉以永佳馨酒店应急用,最多半个月,不会超过一个月为由,在2023年10月23日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当日即转移至陈永红账户,唐永春答辩状已确认该事实并提交转账凭证、账号信息在法庭上,申请人当庭请求法官核查资金流向,承办法官说交执行局处理”推诿;执行局以“未判决认定”拒绝核查,导致转移财产线索至今未查,债务悬空。
2. 虚构借款用途、恶意逃债,未依法审查刑事嫌疑
袁桂蓉以“永佳馨酒店急用、用期不超一个月”为由借款,款项当日转出未用于永佳馨经营,借款后长期失联、隐匿避债,符合虚构事实、非法占有借款特征,申请人申请审查诈骗嫌疑并移交公安,查办。
3. 执行程序严重违法,违规终本侵害债权
(2025)川0903民执3428号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沒有袁桂蓉财产报告,未核查财产状况、虽然依法采取限消/失信惩戒,但未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的情况下,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导致申请人及50余户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
4. 确权案偏袒一方、证据采信违法,为逃债提供便利
(2024)川0903民初5593号确权案中,袁桂蓉作为原告,主张起诉登记在儿子唐永春、儿媳何佳丽名下11套房产本是袁桂蓉借钱购买,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举证、不抗辩,法庭仅凭唐永春单方材料裁判房产与袁桂蓉无关;申请人提交袁桂蓉起诉前对债权人的录音、录像证据(袁桂蓉称房产是她出资购买、媳妇儿为经营代管人、未授权更名、未放弃权利;(唐永春当众宣读,永佳馨酒店经营离不开大家的支持,离不开袁桂蓉一条龙支持垫底)录像为证。法庭未质证、未采信,直接导致(2025)川0903民初2511号判决认定借款与唐永春、何佳丽及永佳馨酒店财产无关联,造成1600多、万元债务失去财产保障。
5. 案件事实未查清,枉法裁判损害债权人利益
(2025)川0903民初2511号案中,法庭未核查袁桂蓉在国开区滨江南路98号18栋202号房实际经营运用与目的、仅以招牌悬挂,长期内部反锁闭门避债,内部实际挂的凯东三组制改组招牌,招揽凯欣欣建筑公司与潼南的二家与射洪的建筑公司收取资金上千万。未审查永佳馨酒店六次更名,2023年2月彻底把删除袁桂蓉名字从删除,未核实房产登记更名合法性,仅凭单方证据草率裁判,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6. 袁桂蓉,永佳馨,唐永春,何佳丽骗借巨额资金不还!造成严重后果。因申请人长期去永佳馨外面等待袁桂蓉收款无果,等来了几十个人要账的,造成了申请人长期的压抑心态,在2023年底突发晕倒发病,经油坊街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严重冠心病、糖尿病,需终身服药,身心与经济遭受重大损害;50余户债权人债权悬空,引发社会稳定风险。
三、证据清单
袁桂蓉借款转账凭证、陈永红收款账号信息;唐永春答辩状复印件;袁桂蓉、唐永春录音/录像均已交夏法官助理
永佳馨酒店工商变更记录、房产登记异常线索;在2511案以㝍明
申请人病历诊断医院医保局可明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应当报告财产;拒绝/虚假报告可罚款、拘留;终本需符合“已责令报财产、穷尽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条件,严禁违规终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不得隐瞒/损毁证据、故意违法办案、拖延贻误工作、徇私舞弊,违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责。
3. 最高人民法院终本程序规定:未责令报财产、未穷尽调查的,不得终结本次执行。
五、控告声明
申请人以上所述,在2511号案与3428号案与袁桂蓉、唐永春亲口所说的录音录像,证据合法,请求受理机关依法核查、书面回复处理结果,维护司法公正与债权人合法权益。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宁市船山区监察委员会、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纪检组
申请人:赖祯金
日期:202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