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1. 谭清龙,男,195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蓬溪县明月镇交通街86号,身份证号:510921195112101732联系电话15196938203
被控告人:1.岳文,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李雪琴,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法官
案由:被控告人在审理蓬溪县人民法院(2019)川0921民初809号案件(承办法官李雪琴)、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9民终1070号案件(承办法官岳文)过程中,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事实与理由:1.采信伪造、篡改证据,作出与事实相悖的判决:被控告人李雪琴、岳文未依法核查证据真实性,仅凭控告人何贤贵提交的、将20万元入股定金篡改为投资款的“合伙投资合同”,以及其伪造的763571元自制票据、记账白条,即判决谭清龙向何贤贵分配利润153万余元,及住房五套、商业用房一间。而涉案“富乐花园”商品房项目总面积10500平方米,自销售至今已15年,仍有12套住房、4间商业用房未售出,客观上并无实际利润可供分配。2.判决书内容前后矛盾、逻辑严重混乱,一方面认定涉案“合伙投资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却援引该无效合同中“各占一半”的条款,判决双方平分利润,明显违背“无效合同自始无约束力”的法律原则;先在判决中明确“何贤贵伪造的763571元自制票据和记账,本院不予确认”,后续计算利润时,又将该笔未确认的款项全额计入何贤贵的支出,前后认定完全冲突。3.无视权威行政认定,采信虚假陈述:蓬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认定“何贤贵未参与合伙,仅向谭清龙借款20万元”,但两被控告人却采信何贤贵“为了少交罚款”的虚假陈述,推翻该已生效的行政认定,违背客观事实。4.强行采用无效评估依据,严重低估工程成本:李雪琴在审理中,强行将经四川泰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的、存在“无设计图纸、无审查专用章”问题的设计草图作为评估依据,仅通过评估8种建材(总价327万余元)即认定为全部工程建材总价,并据此作出判决,导致工程成本被严重低估。5.恶意少计工程造价,损害控告人合法权益:经四川钲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竣工结算书》确认,案涉工程实际建造成本为1556万余元,但两份判决书均认定造价为888万余元,恶意少计工程造价668万余元,直接影响利润核算的公正性。综上,被控告人李雪琴、岳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违背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