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法规定女性生育享受国家基础产假98天,2016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该保障落实。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文件指出有条件的地方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可以购买生育保险。 国办发(2024)号文件指出
(一)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做好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研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
(二)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加大对生育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四川省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确不能按158天发放。就这和法律法规不符。不能落实生育延长60天的生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