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李家沱小区41号房屋不属于三公 司说的1998年12月31日后才进行住房实物分配 范围,也不属于三公司所说的1998年10月1 日以后经过审批新建住房立项计划,由国土部 门审批新增土地建房、财政部拨款的新建、新 购住房。而是属于“此前已报批立项或已开工 的单位自建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 用,可按原房改政策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 可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规定执行 ” 的范畴 。 1999年单位集中办理李家沱小区41号职工房改 购房事宜时,我们以什么方式放弃购买产权能 提供证据吗?如果说我们1999年便放弃了购买 权,何以2017年又向单位缴纳购房款?这不是 前后矛盾吗?如果1999年集中购房是唯——次 机会,错过这次机会便不再享有购买权,三公 司当时有发文公示告知到每一户未购房者吗? 请出具证据!如果1999年以后单位便不再受理 职工购房改房申请,为什么2000年以后小区 仍有住户通过三公司按照房改房购房政策顺利 办到产权证了?如果三公司不再受理办证事宜 为什么2017我们缴纳购房款时不拒收购房款? 所谓款项由职工私自收取,属于职工个人行为 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我们不是把钱交到九眼 桥桥洞下的,是在华夏公司会上钦点由该田姓 职工负责办理我们购房事宜,我们认为形成表 见代理后,在其在职在岗期间,把钱缴到华夏 公司办公室的(有到华夏公司办公室交款照片 为证)。三公司对职工在岗在职期间的行为没 有监管义务不需要承担管理责任吗?如果是这 样,我想请问,社会上有一些公司职工利用职 务之便向客户吃拿卡要的行为为什么会被企业 列入严重违纪范围?那是因为员工的行为代表 公司,公司会因员工的行为对外向受害者赔偿 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对内才去追溯员工的违 纪行为。如果田静只是公司一名清洁工,公司 会把公章交与其保管吗?田静收钱未上交公司 是公司应该追究田静私吞公款的行为范畴而不 是我们和田静的私人交易。如果没有三公司或 者华夏公司的授权,我们为什么会把钱交给田 静而不是唐静张静李静之辈?远的不说,就在今年华夏公司会议上,公司明确表态已下任务书,将此事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启动办证流程,并通知我们再次缴纳购房所需资料(会议和电话均有录音录像),三公司出尔反尔的态度难道仅仅为了应付各级政府质询吗?三公司完全没有必要混淆视听,应该端正态度,正式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