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书记,你好!
2024年金剑工业园区征收我家承包的土地五亩左右,在征地安置过程中,没有给我家张荣华,户主,儿子,史敏,两人买社保,根据征收土地动员大会上讲的安置政策,以及去年在社保局咨询的情况,我和我儿子是可以买社保的,可是现在,当村上把我们的资料上报到自然资源局审核时,以户口不在村为由,不给上报,扣压回村,这种做法与我去年咨询的不一样。县政府有个《关于处理社保遗留问题的补充规定》,对于户口曾经在本村。响应政府号照,进城务工,经商,孩子上学等,买的城市户口等,都可以纳入失地农民安置。其中我们队上就有几名在这次征地过程中的第一批,第二批的都有这个情况,他们都符合政府的人性化条件被安置了,可到了我们这个第三批时,就说我们不符合条件了,我们是同村,同组,同一时间被征收土地,为什么不能是同一种结果呢。(其实是他们换人了),自然资源局审核的双重标准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众形象。承包经营土地是我和儿子的生存之根本,而今失去了耐以生存土地,社保保待遇是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因户籍的变化而改变,我们仍是北庙乡五星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坚持“三权不变”和其他集体经济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保护,土地征收利益是承包经营者基于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其它个人和组织不得随意剥夺,我们认为,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我们每个承包经营者立身安家之根本,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土地(承包合同编号:510823204200010065j,承包期至2029年12月30日),作為国家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我们都特别支持,动员会政策宜讲我们都积极参加,最终都同意并鉴字该项目征收涉及的土地和林地。而后,让我们万万没想到的是在要求解决失地农民社保待遇的时候,他们声称我们户籍不在本村,不能解决社保待遇,我们相同情况下的村民,在第一,第二批都有和我相同村民都解决了社保问题,而今我们失去了耐以生存的土地,社保待遇是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是极为合情合理合法的。请求领导,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望及时解决我和儿子的社保待遇,在此跪谢领导!!!
写信人:张荣华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