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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群众呼声
2026-03-11 18: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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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厅转派至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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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已接收,转派至武胜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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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武胜县鼓匠乡人民政府
来源:四川群众呼声
答复时间:2026-03-23 08: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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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时间:2026-03-24 09: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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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查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鼓匠乡人民政府)就申请人反映的宅基地 及房屋相关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答复;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本案事实,纠正 其调查不实、程序违规、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3.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纠正 2017 年危房改造中的违规操作, 责令蒋芝信腾退非法占用申请人父亲蒋芝志的房屋及宅基地,恢复房 屋原有状态(或依法返还房屋及宅基地); 4.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其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不当言行(侮 辱申请人妻子)作出说明及处理,并全程监督申请人与蒋芝信签订合 法、公平、无争议的房屋返还协议; 5.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相关调查、协调的全部责任,切实解决 申请人的住房及宅基地权属问题,无需申请人通过支付任何费用、置 换耕地等不合理方式解决诉求。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鼓匠乡人民政府在处理申请人反映的宅基地违规改造、 房屋被侵占等信访事项中,作出的书面答复严重歪曲事实、调查不实、 程序违规、回避核心诉求,且多次协调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及 工作人员不当言行,现依法向贵单位申请复查,具体事实及反驳理由 1 如下,均有事实依据支撑,恳请贵单位逐一核查: 一、针对被申请人答复中“经核查,根据 2017 年国家危房改造 政策政策,该政策旨在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提供补助,以支持其住 房安全改造或重建。蒋芝信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由他本人自行向我 乡申请了 D 级危房改造(即拆除重建),并全程自主负责,包括自行 联系施工人员、组织材料与监督修建过程,完成了从旧房拆除到新房 建成的全部工程。 至于蒋芝信与您父亲蒋芝志当时具体修建环节,村上和乡上并未 参与,我乡对其蒋芝信贫困户资格进行了审查,蒋芝信系建档立卡贫 困户符合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条件,待蒋芝信房屋修建完成验收合格 后,按建档立卡贫困户 D 级危房标准(2 万元/户)发放了危房改造 补助。并不存在您反映政府违规改造,擅自将您家房屋一并纳入改造 范围,按贫困房标准装修翻新的情况。” 提出反驳:被申请人答复歪曲事实、回避核心权属问题,且存在 监管失职、审批违规情形。被申请人称“蒋芝信系建档立卡贫困户, 自行申请 D 级危房改造,全程自主负责,乡上对其贫困户资格审查合 格,发放 2 万元补助,不存在违规改造、擅自将申请人房屋纳入改造 范围的情况”,该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具体反驳如下: 1.案涉房屋及宅基地的合法所有权人系申请人父亲蒋芝志(现已 去世),并非蒋芝信,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完全回避房屋及宅基地的权 属核心问题,仅片面强调蒋芝信的贫困户资格,属于答非所问、事实 认定严重不清; 2.被申请人及村委会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就蒋芝信的身份及房屋 情况多次改口、前后矛盾,完全无任何书面证据支撑,属于调查不实、 2 敷衍了事:先是称蒋芝信是贫困户,承诺退还申请人房屋;后又称其 不是贫困户,房屋系其自行修建;再又称申请人父亲蒋芝志将房屋卖 给蒋芝信;最终又承认蒋芝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多次说法自相矛盾, 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调查笔录、核实记录等证据,无法证明其调查的 真实性、客观性; 3.国家危房改造政策明确规定,危房改造的对象必须是本人所有 的房屋及宅基地,蒋芝信擅自使用申请人父亲蒋芝志的合法房屋申请 危房改造、领取补助,本身就是违规行为;被申请人作为监管及审批 单位,未核实房屋权属、未征求房屋所有权人(蒋芝志)及申请人家 庭成员的同意、未现场核查房屋实际归属,便审批蒋芝信的危房改造 申请并发放补助,属于审批不严、监管失职,其以“未参与修建”为 由推脱监管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4.事实上,被申请人确系违规将申请人家庭的房屋纳入蒋芝信的 危房改造范围,蒋芝信拆除申请人家庭的原有房屋进行重建并占用, 并非被申请人所述“不存在违规改造”,被申请人的答复属于刻意歪 曲事实、掩盖自身违规审批及监管失职的问题。 二、针对被申请人答复中“经核查,蒋芝信与蒋芝志(原房屋产 权人 现已去世)系亲兄弟关系,蒋芝信声称已与蒋芝志达成口头协 议,花费 4000 元购买蒋芝志房屋(一间半)。蒋芝信在 20 多年前对 房屋进行了修缮并居住,蒋芝信于 2017 年对房屋进行危房改造,期 间蒋芝志(2017 年仍在世)均未提出任何异议。由于当事人蒋芝志 已去世,此房屋归属界定存在争议。” 提出反驳:不存在“口头卖房协议”,蒋芝信系强行侵占房屋, 被申请人调查不实。被申请人称“蒋芝信与蒋芝志达成口头协议,花 3 费 4000 元购买房屋一间半,蒋芝信 20 多年前修缮并居住,2017 年 危房改造时蒋芝志未提出异议,房屋归属存在争议”,该说法完全不 符合事实,具体反驳如下: 1.申请人家庭从未与蒋芝信达成任何房屋买卖协议,无论是书面 协议还是口头协议均不存在,申请人全体家庭成员对所谓“4000 元 买房”一事完全不知情,既无签字确认、无书面合同,也未收取任何 购房款项,被申请人仅凭蒋芝信单方陈述,便认定存在“口头卖房协 议”,属于调查不实、证据不足; 2.事实是,案涉房屋系申请人家庭外出务工时锁闭,蒋芝信擅自 破坏门锁,强行闯入并占用房屋,并非被申请人所述“修缮并居住”, 其占用行为本身就是非法侵占,申请人家庭发现后一直积极与蒋芝信 沟通,蒋芝信说临时居住,待我们返家后便会归还,并非“未提出异 议”; 3.被申请人以“当事人蒋芝志已去世”为由,称“房屋归属界定 存在争议”,属于推卸责任,案涉房屋的权属有明确的历史依据,且 申请人家庭成员均能证明房屋归属,被申请人未全面核查权属证据, 仅以当事人去世为由敷衍了事,未能切实履行调查职责。 三、针对被申请人答复中“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我乡本着以人 为本、解决问题的原则,多次组织您们双方进行协商调解,但经反复 沟通,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共识。 2026 年 2 月 23 日,我乡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七里半村村书记蒋 芝国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蒋芝信沟通了解具体情况,沟通中,蒋芝信 表示同意腾房,但其修缮老房屋花费了资金,需要您支付部分资金。 但您拒绝,表示房屋是您的,已让对方免费居住多年,不愿支付费用, 4 未达成一致。 2026 年 2 月 27 日,七里半村村委会就此情况再次组织双方进行 调解,过程中蒋芝信表示自己 20 多年前已向原房屋产权人蒋芝志支 付了 4000 元购买房屋,拥有房子的所有权,不愿腾出房屋,您们双 方就此产生分歧,最终未达成一致。” 提出反驳:调解过程并非申请人自愿,蒋芝信系非法占用且无理 索要费用,被申请人调解方式不合理、不公正。被申请人称“多次组 织双方调解,蒋芝信同意腾房但要求申请人支付费用,申请人拒绝; 后蒋芝信称已买房不愿腾房,双方未达成一致”,该说法未能客观反 映调解真相,具体反驳如下: 1.蒋芝信系非法强行占用申请人家庭的房屋,本身就负有腾房义 务,其要求申请人支付费用才肯腾房,属于无理要求——案涉房屋是 申请人家庭的合法财产,蒋芝信非法占用多年,申请人未追究其占用 期间的相关责任已属宽容,根本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更不存在“购买 自己房屋”的说法,被申请人未纠正蒋芝信的无理要求,反而变相要 求申请人妥协,调解立场不公; 2.因被申请人及村委会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多次改口、前后矛盾, 未客观公正调查事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对其失去信任,且被申请 人未提供任何调查证据,申请人不敢支付任何费用,避免被蒋芝信及 相关人员诬陷“购买房屋”,该顾虑完全合理,并非被申请人所述“拒 不配合调解”。 四、针对被申请人答复中“2026 年 3 月 5 日,鼓匠乡政法委员 王聪、副乡长刘佳汶、产业发展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办公室工作 人员杨聪及七里半村村干部再次到现场组织调解商议。最终,您们双 5 方本着互谅互让、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自愿达成了一致意见:即通 过重新协商置换宅基地的方式,另行安排建房用地,以解决您的住房 需求。 2026 年 3 月 6 日,您再次反映因其他村民不愿和您置换宅基地, 仍要求在原房屋处建房,让蒋芝信腾房。” 提出反驳:申请人并未自愿达成置换宅基地的意见,被申请人的 调解建议属于“挖坑”,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1.被申请人提出的所谓“置换方案”,是要求申请人用自家的耕 地换取其他村民的耕地用于建房,且需申请人自行与其他村民协商置 换事宜——该方案不仅会导致申请人失去原有的合法宅基地,还会让 申请人失去自身少有的耕地,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属于 被申请人刻意设置的不合理方案,并非申请人意愿; 2.申请人的核心诉求始终是要求蒋芝信腾退非法占用的原房屋 及宅基地,在原房屋处进行重建,该诉求合理合法,被申请人未积极 解决核心诉求,反而通过不合理的置换方案推卸责任,本质上是不作 为、乱作为。 五、针对被申请人答复中“2026 年 3 月 11 日,鼓匠乡政法委员 王聪、副乡长刘佳汶、乡社会治理和行政执法办公室主任庞皓文、产 业发展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杨聪及七里半村村 干部再次到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商议。过程中,蒋芝信仍表示已在 20 年前在向原房屋产权人蒋芝志(现已过世)支付 4000 元后,取得 了一间半房屋的所有权,但没有书面协议,仅是口头协议,且在 5 年 前,蒋芝志仍在世时,双方就购房一事向廖富中(蒋芝志外侄)、蒋 茂春(蒋芝志侄儿)等人说过。我乡庚即与您一同与廖富中、蒋茂春 6 两人核实,两人均表示确有此事。但您表示他们存在串联沟通,不愿 承认。” 提出反驳:证人并未证实“蒋芝信支付购房款”,被申请人片面 采信证人证言,调查不实。被申请人称“廖富中、蒋茂春两人证实蒋 芝信与蒋芝志有口头购房协议”,该说法与事实不符,具体反驳如下: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事后向廖富中、蒋茂春核实,他们表示从未看 到蒋芝信向申请人父亲蒋芝志支付所谓的 4000 元购房款,仅听说过 相关传言,并未亲眼目睹,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购房款已支付; 被申请人片面采信证人的不实传言,未核实证言的真实性,便认定“存 在口头购房协议”,属于调查不严谨、事实认定错误。 六、针对被申请人答复中“故因反映房屋相关历史情况与权属年 代较久,且当事人蒋芝志已去世等原因,此房屋归属存在界定困难的 情况。我乡再次建议您们双方进行协商,是否可以通过双方各退一步 的方式,如支付部分资金达成一致意见,您拒绝,表示一分钱都不会 出。就此情况,我乡再次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您仍表示拒 绝,且不愿与蒋芝信及乡村两级进行沟通,表示要通过再次上访、发 帖等途径解决房屋问题。” 提出反驳:被申请人未履行纠正自身错误的职责,歪曲申请人的 诉求,调解建议不合理。被申请人称“建议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申请人拒绝,且表示要通过发帖等途径解决”,该说法完全歪曲事实, 具体反驳如下: 1.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申请人在 2017 年危房改造工作中,违规 审批蒋芝信使用申请人家庭的房屋申请补助,属于被申请人的工作失 误,理应由被申请人纠正自身错误,责令蒋芝信腾退房屋、恢复原状, 7 而非要求申请人起诉贫困户蒋芝信——被申请人的该建议,本质上是 推卸自身责任,未履行政府部门应尽的职责; 2.申请人从未表示要“发帖”维权,而是在被申请人无法解决问 题的情况下,要求被申请人出具正式的调解函,以便申请人向贵单位 (上级部门)申请协调解决,被申请人刻意歪曲申请人的诉求,误导 上级部门对本事件的判断。 七、针对被申请人答复中“后续我乡再次与蒋芝信进行协商劝导, 最终蒋芝信表示同意无偿让出蒋芝志(一间半)房屋。 2026 年 3 月 17 日,鼓匠乡政法委员王聪、乡宣传委员王晓琴、 副乡长刘佳汶、乡社会治理和行政执法办公室主任庞皓文、产业发展 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杨聪及七里半村村干部再 次到现场组织双方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为:蒋芝信无偿将原属蒋芝志 的房屋返还给您,您们双方各有一半的所有权的堂屋,由您们双方共 同使用)。对此您表示同意。 由于您在签订协议过程中要求使用由您自拟的协议,但双方对新 协议中部分内容存在争议。一是协议中第二条权属确认中,您写明该 房屋不属于乙方(蒋芝信)贫困户危房改造安置对象,此前错误纳入 改造及被占用事宜,系历史操作原因的内容,存在内容表述错误。二 是协议中第四条其他约定第 2 项,写明签订后您仍保留行政复议、司 法诉讼等的权利,此协议不是一次性协商处理终结协议,不符合您们 双方解决问题的目的。三是协议中对于您们双方房屋归属表达不清, 存在歧义。四是协议中缺少对于乙方(蒋芝信)权利保护条款及乙方 (蒋芝信)的救济手段,属于显失公平,违反民法典第六条内容(民 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 8 务)。最终您们双方就协议内容存在争议,目前未签订协议。” 提出反驳:申请人未自拟协议,未签订协议的原因是被申请人工 作人员出言侮辱申请人妻子,且被申请人不愿承担监督责任。被申请 人称“申请人自拟协议,双方对协议内容存在争议,导致未签订协议”, 该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具体反驳如下: 1.申请人并未自拟协议,而是在被申请人出具的协议基础上进行 补充完善——补充的原因是,被申请人出具的协议仅涉及申请人与蒋 芝信双方,未明确被申请人的监督责任,申请人补充相关内容,是为 了确保协议能够顺利履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非“自拟协议”。 同时,申请人也提出,不合理的地方,被申请人可提出调整,并未强 制按完善后的协议签订; 2.申请人与蒋芝信就房屋返还事宜已协商一致,不存在任何争 议;未签订协议的根本原因,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 出言侮辱申请人的妻子,导致双方情绪对立,申请人无奈离开,并非 被申请人所述“协议内容存在争议”; 3.被申请人所述“协议内容表述错误、显失公平”等说法,均系 其单方面说辞,申请人的补充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明确了房屋权属及 双方权利义务,不存在表述错误、显失公平的情形,被申请人以此为 由推脱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鼓匠乡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答复,存在事实认定 错误、调查不实、程序违规、回避核心诉求、歪曲申请人意愿等诸多 问题,其在调解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工作人员存在不当言行,未 能切实解决申请人的合法诉求,反而变相损害申请人的财产权益。为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特向贵单位申 9 请复查,恳请贵单位依法查明本案全部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查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纠正错误、履行职责,切实解决申请人的宅基地 及房屋权属问题,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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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want
2026-03-26 09:56:51
鼓匠乡人民政府在收到我家求助后,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沟通协调。目前已与该贫困户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和满意。衷心感谢政府心系群众、为民办实事,切实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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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关于违规将我私宅纳入贫困户危房改造并被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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