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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行政时效二十年! 关于对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的法律异议书 致:南充市人民政府、西充县人民政府、西充县纪委监委 本人系西充县“公园学府”小区业主代表,针对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小区地下车位产权问题作出的回复,现依法提出以下法律异议:   一、回复中关于产权归属认定的违法性 1. 违法事实: 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仅以开发商办理了首次登记为由,直接认定地下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完全回避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核心审查要件,即车位建设成本是否分摊至业主购房款、是否占用业主共有土地等关键事实。 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判断车位归属需结合成本分摊、土地使用权归属等事实综合认定,不能仅以首次登记作为唯一依据。 3. 异议主张: 要求贵单位责令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对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分摊情况、土地使用权归属进行全面审查,依法重新认定产权归属。   二、回复中关于异议登记条件的违法性 1. 违法事实: 在开发商明确拒绝更正登记的情况下,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额外要求业主提供“直接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异议事项证明材料”,这一要求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相悖,属于人为增设业主维权的法定门槛。 2.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该条款并未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不动产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便民利民的行政原则。 3. 异议主张: 要求贵单位责令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纠正该违法行为,依法受理业主的异议登记申请,不得增设任何法定外的条件。   三、回复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违法性 1. 违法事实: 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为由,拒绝提供地下车位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成本核算报告等原始登记材料,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2.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地下车位的登记原始材料直接关系到业主的核心权益,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3. 异议主张: 要求贵单位责令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公开地下车位的全部登记原始材料,并对其拒绝公开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四、回复中关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 1. 违法事实: 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地下车位建设成本是否分摊”这一产权认定的关键事实,以“不在首次登记审查范围”为由拒绝审查,也未依法调取审计材料或协助业主申请专项审计,构成行政不作为。 2. 法律依据: 《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法定的权属审查机关,有义务对登记事项的合法性、权属清晰度进行全面审查,不能回避核心争议点。 3. 异议主张: 要求贵单位责令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地下车位建设成本分摊情况进行审查,或协助业主申请专项审计,以查明事实真相。   五、异议人诉求 1. 依法撤销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公园学府”小区地下车位产权问题作出的违法回复; 2. 责令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作出合法、公正的处理决定; 3. 对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启动问责程序; 4. 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异议人(业主代表):xxX 日期:2026年1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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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西充县<公园学府>地下车位产权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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