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邰胜毛
来源:四川群众呼声
2025-12-01 15: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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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派至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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邰胜毛
2025-12-03 14:25:38
关于工伤行政人员以重新鉴定违法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实际属不履行生效判决及需以滥用职权罪及拒执罪依法移交的申请控告材料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人员在履行生效判决中,将法院多次判决的事实证据明确,且足以解决全部工伤问题的简单案件人为复杂化。并在依法不能重启鉴定情况下,违法以职权强启鉴定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达到超过履行期限不履行生效判决目的。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已经涉嫌严重违反犯罪问题,需要各部门向公安、检察院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移交;具体如下: 一、人社局对生效判决的理解错误导致程序空转,严格执行判决即可解决争议: 人社局应正确理解《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应按照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要求”的核心内容,就是生效判决认定的全部事实证据,其中就包含(2024)川0793行初5号判决(简称5号判决)依据《华西鉴定》等对腿部工伤的终局性认定,以及(2025)川0793行初42号判决(简称42号判决)确认的313号《鉴定意见书》足以证明眼部为工伤等事实。在执行阶段,人社局无权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免证事实提出任何的质疑或抗辩,而应毋容置疑及无条件的直接采信,不得反言的法定义务;并执行法院对全部争议事实的最终认定,以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既判力原则。唯有严格履行判决义务,本案腿部与眼部工伤争议及程序空转问题才能彻底解决。 (一)法院生效判决已对工伤事实作出终局认定,人社局应当无条件执行 腿部工伤认定:5号判决确认,人社局依据与法院调查核实一致的监控证据,及三方同意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委托作出的《华西鉴定》,认定腿部为工伤符合规定,并据此驳回用人单位要求撤销腿部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对腿部工伤作出终局认定,对人社局具有既判力和约束力。 眼部工伤认定:42号判决)明确: 1.对313号(眼部)《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2.认定人社局拒绝接受王金成邮寄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材料,构成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程序违法;及推翻人社局辩称的“王金成无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其调查认定的事实;3.认定人社局对其行政行为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及用人单位亦未就"腿部和眼部不属于工伤"提供证据; 结合鉴定结论"被鉴定人王金成双眼失明与2022年2月4日外伤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足以认定眼部为工伤。 (二)法律规定与举证责任均支持工伤认定 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进一步明确,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亦明确,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保行政部门可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证据作出工伤认定。 小节可得出:无论依据生效判决认定事实,还是举证责任分配,腿部与眼部均应依法认定为工伤。本案只要人社局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履行,无需再做鉴定,足以解决全部工伤问题。 二、人社局无权以重新鉴定为由中止履行判决,救济途径仅限再审程序 (一)人社局非办案机关,无权启动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的法定时限与主体:若人社局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最迟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现生效判决已确认鉴定合法有效,程序已终结,人社局应无条件执行判决。 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及不能以无效鉴定作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依据和理由:《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社局调查核实工作权利,必须按照“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人社局以调查启动重新鉴定的收集证据行为,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条,重新鉴定需满足"鉴定机构/人员无资格、程序严重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条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进一步限定,仅公检法办案机关有权委托重新鉴定。 从中可得出:人社局非规定的公检法办案机关,无权依职权启动重新鉴定,即便违规委托作出鉴定,亦属无效,不能作为对抗判决的依据。 (二)新证据的救济途径仅限再审,不得直接推翻生效判决 若人社局认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唯一合法救济途径是申请再审,而非以行政权代替司法权,未经再审程序直接改变生效判决认定事实。 法院应避免错误配合人社局通过鉴定中止工伤认定,而变相延长履行期限或寻找与本案执行无关的再审证据,防止生效判决既判力受损。 三、以等待鉴定为由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缺乏法定依据 本案腿部与眼部工伤事实已由5号和42号生效判决确认,依据就是按照“确需通过的《华西鉴定》和《陕西佰美鉴定》的明确鉴定意见”;人社局以"需等待鉴定结论"为由中止程序,不符合《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确需进行工伤因果关系、技术性鉴定且尚未作出结论"的中止条件。《华西鉴定》已明确按照委托事项,依照《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作出,涵盖人社局主张的重新鉴定项目,故中止理由不能成立,更不得作为不履行判决的借口。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华西鉴定》的完整性:该鉴定第4页明确载明委托事项依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作出,已覆盖全部争议项目。2025年11月25日,华西鉴定机构答复不对鲁向阳单方询问出具书面意见,但可应法院公函要求答复。人社局在无证据否定该鉴定的情况下,重复鉴定涉嫌故意拖延。 2.关于本次鉴定委托时间与履行期限:因为没有看到相关材料,暂不对人社局是否超期委托鉴定作出评价。 3.关于中止履行的书面申请:人社局尚未向法院提交中止履行期限的书面材料,其是否获得法院同意尚无定论。 4.重新鉴定的真实目的:人社局启动鉴定的实质目的是,通过程序拖延推脱举报问题的责任追究,达到无论鉴定结论如何都由鉴定来背黑锅的目的。 5.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由于工伤认定迟迟没有结果,导致王金成的医疗费、工资、伤残待遇损失超过20万,已经达到滥用职权和拒执罪标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此致 王金成委托代理人:鲁向阳 2025年12月3日 联系电话:15386629091
邰胜毛
2025-12-03 08:57:30
人社局连最起码的应当按照《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则》三十条规定的要求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包括对各方争议证据材料已经通过法院予以认定的事实,即华西和陕西佰美鉴定意见书等等。如果人社局应该按照该规定要求执行,该案件就是个在简单不过的案件。现在超过判决履行期限违法进行鉴定,并以此违法中止工伤认定,明显属于滥用职权及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刑事犯罪问题。
邰胜毛
2025-12-02 10:09:05
关于对重新鉴定、调查及履行判决方面的意见情况说明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绵阳两级法院如何正确执行法院判决的指导意见;结合生效判决认定事实证据足以认定腿部和眼部为工伤情况下;人社局在履行判决中似启重新鉴定已无法律空间,且该行为违背生效判决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的司法终局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一、各级法院对人社局未履行判决及再启鉴定已无法律空间的明确意见: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指导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鲁向阳提出人社局未履行(2024)川0793行初5号判决(下称"5号判决")问题,依据5号及(2025)川07行终224号维持的(2025)川0793行初42号判决(下称"42号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叛项,确认人社局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2025年9月16日、10月13日,省高院两次向绵阳中院及经开法院发出指导意见,强调"执行法院应结合判决认定事实执行,而非仅依据判决判项"。具体意见为:请加强与审判部门沟通,请执行法院结合判决认定事实执行而不是仅依据判决判项。 (二)执行法院的阶段性处理方案 经开法院执行局与赵副院长及省高院沟通,告知鲁向阳暂不采取强制人社局执行5号判决的措施。现阶段处理路径为:先由经开法院信访部门及行政综合审判庭督促人社局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如人社局对腿部或眼部任一部位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法院将立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三)重新鉴定在法律层面已无启动空间 经电话咨询四川省司法厅告知的公共法律服务及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省鉴定协会、鉴定机构等专业单位,并结合法律规定等归纳为: 1.法定既判力约束:鉴定意见一旦被生效判决确认,即具有司法终局性,非经法定再审程序不得推翻; 2.法定程序限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明确,仅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可启动重新鉴定,其他主体启动重新鉴定构成程序违法,实质是对抗法院生效判决; 3.重复鉴定禁止:《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不予受理。 综上,人社局在履行判决中似启重新鉴定已无法律依据。 二、5号与42号判决形成递进互补关系:确认事实证据的既判力必须严格执行: (一)5号判决对腿部工伤的终局认定已获各方认可 1.事实认定基础:5号判决基于《华西鉴定意见书》及监控录像等证据,否定了原告用人单位起诉要求撤销腿部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2.判决核心内容:确认腿部工伤认定的合法性,同时指出人社局对眼部工伤未调查错误; 3.司法共识形成:在判后答疑及42号判决庭审中,各方对5号判决认定的"腿部为工伤"事实均无异议。 (二)42号判决采信证据对眼部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终局认定依据充分 42号判决及终审维持判决依据《陕西佰美鉴定意见书》(313号),作出以下关键认定: 1.程序违法确认:法院认定人社局拒收313号鉴定意见书属于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程序违法行为; 2.证据效力认定:313号鉴定意见足以推翻人社局此前的调查核实结论; 3.履职缺陷指出:人社局未按5号判决要求对眼部工伤提供相关调查证据; 4.举证责任分配:人社局及用人单位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眼部不属于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眼部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小节归纳:5号与42号判决所确认的《华西鉴定意见书》《陕西佰美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并被生效判决采信,具有不可动摇的司法既判力,足以认定腿部和眼部均为工伤;人社局必须尊重司法终局性,不得变相规避履行判决义务,才能确保生效判决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司法终局原则的落实。 三、人社局重新调查及鉴定的法律边界与违法风险: (一)重新调查的权限限制 人社局的重新调查行为必须严格受生效判决拘束: 1.范围有限性:在生效判决已认定工伤事实的情况下,调查不得超出补充完善程序的范畴,严禁收集否定已认定工伤事实的证据; 2.既判力优先原则: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及证据具有司法既判力,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拘束力及无条件执行,处理结果必须与判决内容一致,不得作出冲突认定; 3.行政权服从司法权原则:行政机关无权以"重新调查"为由实质否定司法判决认定事实证据的终局性,更不得替代司法机关行使事实认定权。 4.新证据处理规则:若存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应通过再审程序提出,而非在行政程序中直接作为否定判决的依据;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与本案不适用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重新鉴定需满足"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结论依据不足或质证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法定情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三十一条(四)除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中认为需要重新鉴定外;《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四)发现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本案中: 1.鉴定合法性无瑕疵:华西、佰美两份鉴定均经庭审质证,人社局及用人单位在诉讼中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鉴定存在法定缺陷; 2.司法确认不可逆转:法院已明确两份鉴定的证明力,人社局及用人单位在行政程序中启动重新鉴定,属于以行政权否定司法权的程序违法,直接违反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原则; 3.程序违法风险:人社局或者用人单位在没有重新鉴定的法律空间情况下,即便鉴定机构违规受理重新鉴定,其出具的意见因缺乏合法启动依据,亦属无效证据。 四、核心结论:人社局应依法履行生效判决 生效判决已对腿部、眼部符合认定为工伤事实作出终局认定,人社局的法定职责是直接依据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作出工伤认定,而非以重新调查或鉴定为由拖延履行。任何试图通过重新鉴定否定生效判决的行为,均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生效判决"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违法行使职权,可能引发强制执行及相关责任追究。 此致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材料提供人: 2025年11月3日
邰胜毛
2025-12-02 10:06:20
关于立即撤销《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 并作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邮寄鲁向阳的《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已于11月26日收悉,王金成代理人(姐夫)鲁向阳已于11月20日向贵局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或投诉申请书》,但直到今日没有得到回复。今日再次提交望立即答复或纠正: 申请请求 请立即撤销贵局作出的《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并作出最终工伤认定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程序违法行为依法追责。 事实与理由: 一、行为性质:违法中止 +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1. 中止事由不成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及《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均规定,工伤认定中止的唯一法定情形为“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且该结论尚未作出”。本案中:《华西鉴定》系经三方同意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委托作出,其结论意见已被贵局采纳作为腿部工伤认定依据,并被生效判决确认,成为驳回用人单位诉讼请求的核心证据;《陕西佰美鉴定》已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证据,其结论意见足以明确眼部工伤事实。贵局认为法院判决支持其作出的腿部为工伤,但他们可以不执行判决及推翻为不属于工伤,即使无证据也是他们权利,法院无权干涉其如何认定! 2. 超职权、超期非法搜集证据的行为实质造成不履行判决的违法后果 贵局重新启动调查的时限,应当在工伤认定规定及法院要求的60天内完成。明知超越职权及超期已违反规定,仍以“需要等待鉴定结论”为由中止调查,属于对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与适用,更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违法行为,其行为目的令人不解且值得怀疑。 3.擅自扩大中止范围构成程序违法 《工伤保险条例》未授权行政机关在“尚无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的情况下中止认定程序。贵局在未核实是否存在合法鉴定路径的前提下径行中止,导致工伤认定程序长期停滞,明显违背《条例》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二、行政程序超限:60日法定时限被非法架空 1. 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自法院判决生效次日起,贵局即负有从2025年9月27日起,2025年11月25日止的60日内,作出最终工伤认定的法定义务。现贵局既未在限期内办结,亦未依法报请法院批准延长,已构成程序超期违法。 2.拒不履行判决可能面临司法强制执行; 三、实体后果损害司法权威:生效判决既判力遭实质否定 1. 以中止变相否定司法既判力 生效判决已确认“腿部工伤认定合法有效”,按照法律规定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贵局通过违法中止变相冻结该结论,实质是以行政行为否定司法裁判权威,涉嫌滥用行政职权。 2. 导致工伤职工权益持续受损 因工伤认定程序停滞,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救助义务,已造成王金成伤情延误治疗并可能扩大损伤。若因此引发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贵局需对程序违法导致的扩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人社局在无法定中止事由、超60日未结案,依法将会受到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强行中止,构成适用法规错误、程序超限、拒不履行判决、滥用职权多重违法,应被撤销并追责。 此致 申请人(代理人)及王金成姐姐:鲁向阳、王芳 2025年11月27日
邰胜毛
2025-12-01 15:54:20
一、法院(2024)川0793行初5号判决支持腿部为工伤决定,要求调查眼部是否工伤。42号判决对腿部工伤已经解决问题不再重复阐述,对争议的眼部工伤决定意见书认定合法有效,未要求人社局再启动调查程序;判决认定事实及鉴定意见证据等足以解决全部争议的工伤部位问题;人社局及用人单位没有足以推翻证据等情况下;请问:1、人社局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不能有任何怀疑的去执行生效判决行?2、还是在规定期限不履行法院判决和对抗法院判决?3、还是超越职权以怀疑态度及违反重新鉴定规定情况下,刻意制造自己希望得到及推翻生效判决确认事实的依据,或即使有新证据也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而不是直接推翻?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规定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5、对华西鉴定按照《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的质疑应当提供证据等?本案是需要等待法院判决来解决的争议问题,已经被法院认定事实证据及认定的两个合法鉴定结论意见足以解决全部工伤问题情况下,人社局依职权強启鉴定为名义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请问:1、人社局违反“《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确需进行工伤因果关系、技术性鉴定,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吗?2、违反“《工伤认定工作规则》三十条规定的要求范围进行即,应当完全围绕判决认定事实范围完善调查程序,不能超出及随意扩大;现在明显超出法院判决已经认定两个鉴定的合法性及以重新鉴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属于扩大判决范围及滥用职权等? 二、对法院应当如何履行判决问题,人社局认为工伤认定是他们的职权,法院5号判决虽然支持他们作出腿部为工伤的认定,但他们有权利做出相反的认定。请问:1、人社局在履行判决中应当确保生效判决既判力及权威性,不能以行政权来审查或者强行改变法院判决权?2、改变法院已经认定事实证据证明的相关情况?3.是否需要你们上级机关指导其怎么执行法院判决?4.、本案久拖不决原因是否因为其多次不履行《复议裁定》及《法院判决》造成? 三、人社局超过法定履行期限进行鉴定及中止工伤认定程序;1、是否超出法律规定授权范围?2、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罪及拒执罪?
邰胜毛
2025-12-01 15:42:56
1人社局履行判决是否应当尊重生效判决既判力与权威性,不得以行政权审查或改变法院判决内容? 2人社局是否有权自行改变法院已通过证据认定的事实? 3本案是否需要上级机关指导人社局如何履行判决? 4案件久拖不决是否与不履行判决有关? 三、核心争议总结 人社局超过法定履行期限启动鉴定并中止工伤认定程,是否超出法律授权范围?
邰胜毛
2025-12-01 15:08:34
人社局在履行判决时,是否应当尊重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权威性,不得以行政权审查或改变法院判决内容? 人社局是否有权自行改变法院已通过证据认定的事实? 本案是否需要上级机关介入,指导人社局如何履行判决? 案件长期未结及久拖不决是否因人社局多次不履行《复议裁定》及法院判决导致? 三、核心争议总结 人社局超过法定履行期限启动鉴定并中止工伤认定程,是否超出法律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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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贵厅政策法规处对以下问题给出权威意见
来源:四川群众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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