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兰春天小区《 前期保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2016年1月27日在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备案,备案合同标准是0.3元每平方,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和安州区住建局均认可物业从2015年1月开始涨价至0.5元每平合理合法,安州人民法院还判业主违约金。难道这些司法和管理部门不知道在备案之前涨价纯属违法吗。他们是不是知法犯法呢?作为司法和主管部门难道不知道小区首次召开业主大会要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吗?,物业有自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资格吗?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涨价合法合规吗?涨价不需要双过半业主投票表决同意吗?签订涨价合同备案不需要条件吗?擅自涨价的合同有效吗???
格兰春天小区从未就选聘和解聘物业、签订涨价合同召开过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均没有双过半业主同意签字。然2023年在本平台回复说调整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那请问未召开业主大会有协商投票表决共同决定吗?有双过半业主签字同意吗?回复说2022年5月物业合同在安州区住建局进行了备案,请问安州区住建局涨价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吗?无论是选聘物业签订合同均未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又依的是什么法呢?
业主大会制度是法律赋予保障业主的知情权、议事权、表决权,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突破和架空此项议事制度。
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彻查,还老百姓一个公平公道,要让基层司法主管部门依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