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川劳社养复[2003]17号,以下简称《批复》,其实施性规定的依据引用的是(川劳险(1993)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即,对1992年3月21日前已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其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因此,我省仍按上述原规定执行,即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以后的退休人员,在新办法实施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不折算工龄,不作为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
然而,依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劳社法〔2002〕6号),《93号》号文件于2002年3月28日已废止,废止理由,已按已按川府发〔1997〕151号、川劳险〔1998〕8号执行。此外,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川人办发[2006]360号)第四项(九)规定,计发退休(职)费比例的工作年限包括从事井下、高空、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等工作多折算的工作年限。过去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改按本规定执行,不涉及补发问题。
综上,1、2003年的《批复》是依据2002年就已废止的《9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并且《93号》文件第七项规定(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新规定执行)。2、依据川人办发[2006]360号第四项(九)显然已恢复工龄折算。
因此我想了解一下:1、川劳社养复[2003]17号《批复》,是否已经自动失效?
2、依据川人办发[2006]360号第四项(九)之规定,是否意味着工龄折算已经恢复,不折算工龄的规定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