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人:古蔺县广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根据上汽大众的调查回复,古蔺县广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假冒直营店行骗。
投诉请求
1. 依法认定被投诉人“宣传4厘月利息,贷款95000元无论是等额本金还是等额本息总利息也就12000元左右,但商家暗中操作执行一分多月利息总利息高达29000元”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2. 请求被投诉人按宣传的4厘月利息执行贷款方案,或解除相关贷款及购车协议并退还已支付款项;(具体金额约:16800元);
3.99900元的车价开的发票是98000元,多付的款项请退回给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该条款明确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收了我2000元的金融服务费)
5.对被投诉人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事实与理由
2025年4月10日,我在路过古蔺县广众汽车门口时见到上汽大众直营店的招牌于是进经营的展厅咨询购车时,销售人员明确宣传“购车贷款可享受4厘月利息”,该宣传内容和上汽大众的直营店直接影响投诉人是否选择在此处购车。
随后我决定购车并配合办理贷款手续,工作人员先向我索取资料在他自己手机上操作滑到签名页给我签字(说授权查征信看看是否能批)后面发给我手机上看的月供是1993.50元,更没有显示有精品贷(和在工作人员手机上骗我是授权查征信的贷款合同严重不符),后来五月四日收到还款信息发现实际执行月利息为一分多,与此前宣传严重不符。我当即提出异议联系未得到回复,反馈到上汽大众第二日被投诉人以各种理由解释推脱,拒绝按宣传标准执行。
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 ,同时符合《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服务的价格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情形,已侵害投诉人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