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公安厅长您好:
我是王金成,身份证号码510723********4258;是一位因工受伤导致双眼失明,左大腿高位截肢的一级双重特困残疾人。
在王金成工伤认定(2025)川0793行初42号一案证据交换中,绵阳市人社局向经开法院提交的(2024)川079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刊头证据上,出现内容为“郑植律师:1.请隆威公司做一个全面性的鉴定。2.请隆威公司上诉。3.是关系公司的名声。4.向专家:①伤由疾病引起。②调查取证综合判定为自身疾病。罗总:配合”的批示意见。其目的就是为了不执行法院判决;为了将生效判决支持人社局作出腿部为工伤推翻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为了不按照生效判决要求对眼部错误认定重新认定;人社局后来就是按照该批示内容完全执行,作出腿部和眼部都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将生效判决支持的腿部为工伤推翻为不属于工伤。其调查核实情况:1.就是依据要求隆威公司以欺骗手段作出的旭日虚假鉴定意见属于疾病造成,但后来被成都市司法局告知被撤销;2.依据在中心医院医生证实属于自身疾病造成,被中心医院出具书面证实调查情况根本没有涉及该方面问题;3.依据医疗专家认为属于疾病造成,在被举报到弄虚作假后不敢提供给法院,担心伪造情况被发现;还存在在前两次工伤认定中同意伪造调查核实情况证据等等;
王金成问题姐夫鲁向阳将该问题举报到检察院后,检察院要求向公安举报查清哪些人员参与及起了哪些作用等等。2025年8月19日向经开分局和塘汛派出所实名举报,10月份以信访答复不属于公安范围。不服后告知让找塘汛派出所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但经开分局2026年1月6日有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请对经开分局没有进行立案登记及出具回执,不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的行为是否合法给出意见;请对以此告知导致不能向上级机关提出复议或者进行检察监督的行为,是否属于包庇袒护违法犯罪分子给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