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0日向国家信访局递交投诉信,针对以下事项提出投诉:
1. 经开区并非法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资格,在未取得政府批文、未履行风险评估程序、未落实专项补偿资金的情况下,诱骗申请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国有土地房屋按还房成本价赔偿,该行为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一条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广府发〔2011〕24号(国务院令590号)中的法定强制性规定。
2. 广元市人民政府、相关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等三部门,明知案涉土地并非“净地”,且原补偿纠纷尚未解决,仍将该土地以“标准地”形式挂牌出让,出让价格较原企业“毛地”价值低222万元,且违规指定单一第三方企业参与招拍挂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该行为违反土地出让及征收补偿相关法定强制性规定。
3.三部门违反净地出让是政府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因合同约定免除;违法设定竞买限制、规避法定出让程序的,相关合同条款或整体可被认定无效,完全契合最高法(2019)行再109号裁判要旨与相关司法解释
截至2025年12月21日,前述投诉事项已超过法定信访办理期限,相关责任部门未向申请人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答复,亦未实际解决申请人提出的补偿纠纷问题。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营商环境的公平公正,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特向贵单位、部门申请督查督办:
1. 责令相关责任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明确答复内容的法律依据;
2.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依法纠正违法征收、违法出让土地的行为,妥善解决申请人的搬迁补偿、退还保证金、补足场坪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