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因徐小伟抢劫罪一案,不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2025年6月12日做出的大检刑不诉〔2025〕24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起申诉。
理由如下:
一、 事实认定错误:决定书刻意弱化徐小伟在共同犯罪中的实质作用
决定书将徐小伟的行为简单描述为“在现场守着后离开”,完全回避其实质参与抢劫犯罪的关键事实。
客观行为层面:徐小伟在明知冯德林实施抢劫(谎称未收到USDT强行夺回现金)后,仍受林联杰指使在犯罪现场实施“看守”。该行为通过物理控制现场、制造心理威慑,直接压制被害人反抗能力,为林联杰、冯德林最终劫取15万元现金提供暴力支撑,符合《刑法》关于帮助犯的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层面:徐小伟事前参与“取回现金”的共谋,事中明知系抢劫仍留守助势,其与主犯冯德林、林联杰等形成共同犯罪合意,绝非被动旁观。
犯罪阶段认定错误:徐小伟等人离开现场时,林联杰正在以人多势众胁迫被害人并试图携款逃离,此时犯罪尚未既遂(现金未脱离被害人控制)。徐小伟作为共犯未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应对抢劫罪承担既遂责任。
二、 法律适用错误:累犯依法不得适用微罪不诉
2023年6月20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实刑,按刑期推算应于2024年6月19日刑满释放,本案发生于2024年11月22日,距释放仅5个月,且本案再犯的也是故意犯罪,完全符合《刑法》一般累犯构成要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文禁止对累犯适用酌定不起诉,且前罪系财产犯罪(掩隐罪),再犯升级为暴力财产犯罪(抢劫),犯罪恶性呈阶梯式上升,充分证明其不可改造的社会危害性。
三、“坦白+退赃”情节具有有限性
本案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犯罪,涉案金额高达15万元,远超抢劫罪“数额巨大”标准,量刑情节认定却趋于片面化,徐小伟虽具坦白、退赃情节,但申诉人至今未获分文赔偿,更未出具谅解书,所谓“悔罪”完全流于形式。且决定书仅强调从宽情节,却完全忽视累犯、团伙犯罪、高额涉案财物等法定从重情节。
综上,决定书在事实定性、法律适用及情节认定上存在根本性错误,严重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依法应予撤销并提起公诉,本案中总共抢劫53万元,至今远超数额较大标准,法律明文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绝对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而且到现在被害人的钱还没有拿回来,谅解书是检察机关要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没有办法被迫签署谅解。
此致
四川省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