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自贡市人民政府撤销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余桂英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和街发〔2023〕138号); 二、请求自贡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解决自贡市大安区和平乡永田村4组的征地补偿的后续事宜,重新调查核实并支付补偿费。事实和理由 第一,被申请人伪造证据,在答复意见中被申请人称已经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但未曾在项目范围内进行公告,申请人未得知,且碍于农民自身知识水平限制,申请人难以上网自行进行查阅,未在征收范围内实地公告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且被申请人未对已在征地范围内公告进行举证。何况根据第6批次的批地征文一次征收本就不合法,其化整为零,且(2017)78号批文又是未批先占。 第2,关于申请人的地上附(构)筑物,根据余大定要求丈量给余大定了,但未提供委托书及丈量数据。申请人的房屋丈量时只是按照产权证上写下来的,实际并未进行丈量,且实际面积为160平方米左右。在丈量的时候关系好的就高很多,申请人才没有丈量,当时说若不丈量就直接按最底档打款到账户上。《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申请人请求贵府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3, 征地距今已经9年,9年来申请人失去了耕种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只字不提。还有这9年来经营的店铺造成的损失。被申请人有法不依,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徇私枉法对申请人的承包地强行清表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致使9年都无地耕种,本是小康以上的家庭面临重大的生活困境,为保障申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第四,被申请人不支持申请人的律师费适用法律错误,没有违法征地和违法强制拆除就不会发生律师费,就算是政府也是行政机关,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是法律精英,还动用国家财政款外聘律师,申请人只是一个大字不识几个的农民,也有相关法律依据,以《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作为支撑,申请人的维权行为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为体现对违法强拆惩戒性,被申请人于情于理于法理应支持申请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用。
综上申请人坚信领导们会高度重视,彻查此事,还我们一个公道。彰显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党的方针政策,也充分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