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姓马,即将年满六十周岁的农村妇女,之前我与卖家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卖家将其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蛟龙工业港岷江路金座公寓3栋4单元某房屋出售给我,买卖合同中载明卖家需将房屋过户给我,我向卖家支付了5万元前期购房款后、约定房屋过户完成后支付剩余房款,但是到约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时,我在蛟龙港管委会得知卖家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卖家是与双流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生活配套员工住房租赁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租赁期为20年,自签订协议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全部的房屋租金,二十年租赁期满后,甲方将出租住房即赠送给乙方使用,出租住房的所有权属乙方所有。” 卖家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所以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由于该房屋无法过户给我,那我购买房屋的目的也不能实现,于是我联系卖家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她退还我向他支付的五万元房款,然而卖家不愿意解除买卖合同和退还我的购房款,于是我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卖家出售给我的房屋对应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在没有经过行政部门处理之前,人民法院对于我提起的解除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没有管辖权,于是驳回了我的起诉,因此,我想请问一下各位领导,这个事情应该经过行政部门什么样的处理后,我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能正式受理并审理我的案件,我不是要起诉到法院要求将前述房屋判决给我,我只是希望起诉解除我和卖家的买卖合同,能够拿回我的购房款,保障我的老年生活。最后,再次请求相关部门的有关领导能给我一个公正的、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