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敬的上级领导:我叫方吉东、1388**。事实及理由,本人在2023年报案于遂宁市经开富源路派出所,犯罪嫌疑人以分享经济宣传沟通,其受害人错误认识在遂宁市开善东路农商银行(富源路派出所管辖)向邵中转帐人民币47500.00元整。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分享经济)的形式实施诈骗,公安机关面对事实清晰的案件,完全是对犯罪人的放纵。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办案人无任何法律依据,一口咬定就是传销。并且不以书面形式说明不是行事案件而是行政案件的具体事实及案件理由。在报案中,有受害的证据表明,在事实与法律面前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认定错误。而犯罪嫌疑人,在性质上应涉及两个罪名,一、他们如具有多层次组织领导、人传人的形式,各自获得利润的行为的人。在法律上有其事实之一、二、三,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认定。对这样的事实叫传销犯罪。二、如犯罪嫌疑人,具有传销性质,又以传销的模式,将国家规定实施的新型政策(分享经济)的事项,并以使用虚假信息、制作虚假视频,具有欺骗性和获取财产的特定事实。将受害人错误认识损失惨重。这个叫诈骗!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之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二。而受害人错误认识、损失惨重的情形之三。在此,受害人的损失是由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而造成。目前富源路派出所将本案件推诿、移送、退回、再移送,口头告知案件结束,不在起动立案程序。严重压案不办,欺上瞒下。宗上所诉,现遂宁市经开公安机关富源路派出所实用法律不正确,拒绝出具受案回执。受害人多次向12345、市公安局、经开纪委求助、反应,其富源路派出所专业人员以回复热线为由,向当事人三言两语回复了事,而不是对反应的问题去认真对待,而不是对所反应的问题,回复事了。一直掩盖隐瞒案件发生事实,在事实面前自己欺骗自己,明明掩盖不了的案件事实,却还是设计掩盖,否定自己对案件认定的错误事情,特将山东公安退回而口说是山东公安认定为传销案件。(该案事发地在四川遂宁,所以认定均由富源路派出所办案人员决定,并杨言说我们工作太多、没有时间去追查,任其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请求四川省各级领导监督。此致!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