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朱琼芳,身份证号码:513221197703180421,联系电话:18783724231。现就本人被汶川县新汶川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553469845N,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东街101-1,法定代表人:吴淑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保,且经行政部门协调后仍恶意刁难、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一事,正式向政府求助,恳请依法督办查处。
一、基本事实经过
1.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已胜诉
本人于2023年1月23日入职该公司,任职新汶川大酒店客房部管理工作。在职期间,公司从未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未缴纳任何社保费用。2025年5月26日,公司无正当理由违法将本人开除。本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汶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25年9月9日作出汶劳人仲案〔2025〕37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并支持本人合法诉求,该裁决已生效。
2. 投诉社保问题,查明公司未开户
裁决生效后,本人向汶川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投诉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并且向社保局提交了社保补缴申请书。经社保局核查确认:该公司至今未在社保部门办理单位社保开户登记,属于根本未参保、未登记的严重违法行为,导致社保部门无法直接启动催缴与补缴程序。
3. 行政约谈无果,公司恶意提出无理要求
社保局与税务局联合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非但不依法补办登记、补缴社保,反而捏造事实:声称此前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要求本人先退还所谓“补贴”,才同意补缴。
事实上,双方从未约定社保补贴,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均无任何补贴名目,纯属公司为逃避法定缴费义务,事后恶意拆分工资、设置障碍。社保局明确表示:“社保补贴”争议无权干涉,因为他们没有执法权,只能双方协商,导致从2025年9月至今维权都陷入僵局。
4. 部门称无执法权,劳动者维权无门
社保局、税务局均表示因单位未开户,缺乏直接执法与强制征缴路径,无法强制责令补缴与处罚。本人作为普通劳动者,已穷尽仲裁、投诉、约谈等所有途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保障。
二、法律依据与违法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罚款。
公司长期不办理单位社保开户、不为职工参保,已构成严重违法;违法开除员工后,又以“莫须有社保补贴”要挟退款,属于恶意阻挠维权、践踏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本人明确诉求
恳请政府牵头,督促人社、税务、劳动监察等部门联合履职,依法处理:
1. 责令公司立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依法为本人补缴在职期间全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滞纳金由公司全额承担。
2. 依法查处公司未办理社保登记、拒不参保的违法行为,按规定予以罚款,追究法定代表人及责任人责任。
3. 认定公司所谓“社保补贴”不成立:无书面约定、无实际发放、无本人确认,属于事后恶意拆分工资,不得作为拒绝补缴的理由。
4. 督促公司无条件配合补缴,不得设置任何前提条件,限期完成全部补缴手续。
5. 将本案纳入重点督办,明确办理时限与责任部门,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本人只求依法参保、合法维权,恳请政府主持公道,维护法律尊严与劳动者基本权益!
此致
敬礼!
求助人:朱琼芳
日期: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