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铅锌镇竹色村1社、2社共计有村民41户,申诉人所在村庄周边及地下蕴藏着铁矿石,自2014年起,被申诉人在申诉人的村庄地基下面开采铁矿石,开采方式为井下掘采,被申诉人在村庄周围开挖8个主矿洞(井),每个主矿洞里面最低开挖5个以上分支采矿洞,总计40个以上支洞。由于被申诉人在房屋地基下面进行的大量的爆破作业,爆破时产生的冲击波和强烈震动,房屋内的家具出现激烈晃动,人坐在沙发上都会激烈摇晃、颠簸。洞采以木料作为支撑,有一些没有支撑,铁矿石开采后,对采空区没有按照《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及《矿山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回填或者进行支撑处理。采矿期间的支撑的木料腐朽后,造成矿井坍塌,地基塌陷,地基下沉,房屋受损的严重下沉,在采矿区域,对村庄上的其他20余户村民进行了赔偿,赔偿后没有对选址对村民另行安置,村民仍然居住在采空区。村民随时均有可能因坍塌,塌陷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这是的生命的漠视,对村民的死活于不顾,以为对村民赔偿后即便是采空区地基坍塌、塌陷造成村民的死亡也与其无关!持续增大,纸张断裂,形成了比较大的断裂缝。房屋墙体严重开裂变形,院坝出现裂缝等。现在房屋完全属于危房,随时都有坍塌,塌陷的可能,多次找被申诉人解决,被申诉人均以没有证据为由不予处理,申请人向会东县相关部门反映,也没有得到解决。申诉人向州长信箱反映情况,铅锌镇人民政府回复,采矿区域离村民1公里左右,该回复完全背离客观事实,被申诉人的采矿区域完全在申诉人村庄、房屋地基下。矿井洞口距离村民的直线距离也只有100—200米。铅锌镇的回复完全不尊重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