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应和立案申请
申请人(被害人):熊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日,
被申请人(涉嫌犯罪人):蒋亿川,男,汉族
申请事项:
1. 请求相关单位依法监督对申请人被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5年6月30日晚遭受被申请人蒋亿川殴打致伤,并立即报警。随后经鉴定,申请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申请人已于2025年7月15日将该关键鉴定意见提交至盐源县卫城镇派出所。
然而,办案单位存在严重的不作为及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情形,直接导致本案长期停滞,被害人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救济,具体事实如下:
一、 办案单位存在明显不作为与程序拖延
1. 消极处置关键证据: 盐源县卫城派出所在收到能明确案件性质的《伤情鉴定报告》后,未依法启动刑事立案审查程序,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且原则上连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本案自6月30日发生至今已超190天,尚未立案;涉嫌严重拖延。
2. 推诿职责,消极办案: 自2025年7月起,申请人及家属多次向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办案民警刘毅与所长杨小兵甚至在2026年1月初互相推诿责任,导致案件处于“无人负责”的停滞状态。
3. 滥用程序,以罚代刑: 在未对伤害后果进行刑事立案审查的情况下,派出所以“调解”和“行政拘留”处理本案。尤其是在申请人伤情鉴定已明确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后,仍试图通过行政处罚代替刑事侦查,属于典型的“以罚代刑”,违背了有案必立、有罪必究的执法原则。
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与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特此向单位正式反应情况并提出立案监督申请,恳请贵单位依法审查监督,及时对蒋亿川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纠正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