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甘孜州财政局、得荣县财政局:
现就“得荣县白松镇国家级产业强镇(一期)建设 (二次)”(项目编号:N5133382025000087)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存在严重违法评审、滥用自由裁量权、歧视性评分、招标文件外评审等违法行为,恶意操纵评审结果,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现依法向贵局举报,请求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1、事实认定错误,违法剥夺法定澄清权。评标委员会对行业通用的 “485 协议” 表述错误认定为技术错误,直接予以扣分。该内容属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依据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一条,评审委员会负有法定澄清义务,其未启动澄清程序直接扣分,属于重大程序违法,且扣分情形不在招标文件穷尽式列明的缺陷范围内。
2、擅自增设评审因素,违法开展招标文件外评审。招标文件未将 “方案前置说明”“售后方案重复列明故障响应时间” 列为扣分项,评标委员会超范围创设扣分规则,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 “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的强制性规定。
3、歧视性评分,恶意操纵评审结果,造成财政资金浪费。举报人投标报价 178 万元为项目最低价,价格分、技术参数分、履约经验分均获满分,仅主观评分项被以超招标文件标准扣 10.52 分;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旅游学院报价 237.5004 万元,高出举报人 59.5 万余元,主观评分项却获满分。评标委员会适用两套截然不同的评审标准,通过主观分恶意抹平价格分差距,直接导致高价中标,完全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节约财政资金的法定原则。
请求:
1、依法对案涉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评审行为立案调查,追究相关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2、依法暂停案涉项目采购活动,责令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展重新评审,纠正违法评分结果;
3、全面核查项目评审全过程合规性,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避免国有财政资金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