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赵书俊自2013.11.2日入职江边电站司机岗位,一直在电站工作至2025.4月,工中既没有违反电站各种管理制度,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025.3.27日江边电站人力资源部助理突然打电话叫我去成都办理劳动合同解除一事,我去了才知道江边电站是因为要规避电站自己的主体用工风险,及规避电站最大的交通安全行车风险,所以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方面解除和退回我的劳动合同,我的劳动合同已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上面盖的公章是四川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但是当初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是江边人力资源部人员,各种面试、体检、薪酬待遇谈判等都是江边电站人员完成的,从签合同开始至现在外服公司的人员都没有参与其中,十多年在电站的工作中,各种管理、物资领用、培训、会议、费用报销等都是直接在江边电站这边,第一次签合同的时候江边人力资源部人员还口头承诺说我的一切都是和江边电站员工一样的,只是把我的劳动合同挂在外服公司,而这个劳动合同一挂外服公司就长达12余年,而且劳动法第6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派遣方式用工,只适用于短期的、临时的、辅助性的工作,而我这已属于长期、长久性的工作了,就这么多年的派遣用工江边电站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66条,而现在电站又无缘无故、无依无据的单方面退回和解除我劳动合同,更是违反了国家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2.我要求江边电站继续履行我的劳动合同,继续在电站工作,因为江边电站司机岗位尚在,公司也没有破产,没有被拍卖,也没有裁员等情况。
3.江边电站执意要单方面退回和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要与我本人协商达成经济补偿的事宜,合同中断了至少不能影响我现在家庭的生活现状(供养2个老人,供养2个娃娃读书,每月按时还房贷,一个家庭的生活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