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对象: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举报请求事项举报案涉公司存在违法强拆行为、未依照政策进行安置,严重损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与理由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强拆违反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拆迁资格,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单位不具有拆迁资格,私自对举报人房屋进行强拆,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举报人依法作出赔偿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法定的拆迁文件及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将举报人的房屋拆除,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拆迁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拆除举报人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给举报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在强拆过程中,他们没有提前通知举报人,也没有出示合法的拆迁文件和手续。举报人的财物被肆意破坏,房屋瞬间化为废墟,多年的心血毁于一旦。这种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三、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依法赔偿举报人的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系违法拆除。举报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作为违法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法定的拆迁文件及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将举报人的房屋拆除,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拆除房屋时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拆除单位及人员应对其非法拆迁予以赔偿。四、政府部门不作为政府的权力应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