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督办与追责请求
1. 严肃问责渎职失职,彻查违纪违法。
依法对春在镇人民政府拒不执行通江县人民政府《通府信复字〔2025〕11号》信访复查意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点核查该镇存在的超期4个月未出具书面处理回执、实地勘察走过场、协调推诿、敷衍塞责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务责任。
2. 撤销错误登记,责令依法更正。
依法撤销春在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24日及9月10日作出的“风垭子山为集体未分到户”的错误行政处理意见;依法撤销通江县林业局2009年就风垭子山作出的错误集体林权登记,责令相关职能部门限期纠正权属登记错误。
3. 确认合法权属,返还全额补偿。
依法确认申请人对风垭子山享有合法的自留山用益物权,并责令相关部门限期为申请人补办林权证。同时,依法追回风垭子山风电项目征地补偿款,确保该款项足额、直接发放至申请人本人指定账户,保障权利人的财产收益权不受侵犯。
4. 严惩腐败分子,杜绝渎职犯罪。
严查镇长吴东旭、村书记刘胜在风垭子山林权权属争议未解决、补偿归属未明确的前提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处置、占用并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违纪违法行为。若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建议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 事实与证据
(一)历史分配与长期管护,物权归属合法有效
1982—1983年林业“三定”时期,原陈家沟村三社因枧槽河片区山林分配指标不足,经集体研究,将风垭子山补分配给何书连、何绍海、向丽琼等8户村民作为自留山。虽当时因村干部工作失误,仅为何绍海户办理了确权领证手续,其余7户(含申请人)因历史原因存在权证漏登,但申请人自分配以来至今,一直持续对该山林行使经营、管理、收益的完整物权权利,有相邻村民书面证言、长期抚育管护痕迹及客观生产生活事实予以充分佐证,权利归属清晰,无可辩驳。
(二)2009年林改违规登记,构成严重侵权
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原陈家沟村村委会)未召开村民会议,未征求申请人同意并签字确认,擅自将风垭子山整体变更登记为集体权属。该登记**四至边界含混不清,涉嫌重复登记、“一林两证”**等严重违法情形,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及其他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是导致本次纠纷的根源所在。
(三)风电征收引发纠纷,基层行政处置严重失当
2024年11月,风垭子山因风电项目被依法征收。春在镇人民政府、文笔村村委会在未依法核查历史权属事实、未听取权利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径行采纳2009年错误的登记结果,作出“风垭子山为集体山未分到户”的认定。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四)权属纠纷未决即擅自拨款,挪用资金涉嫌行政违法
截至目前,风垭子山林权权属争议尚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纠纷核心仍处于未决状态。依据2025年3月10日相关部门出具的《群众呼声回执》明确要求:案涉山林补助资金应暂冻结于春在镇财政所账户,不得随意处置。
然而,春在镇政府在2025年12月12日的书面回执中,一方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主张该资金为集体资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并报乡镇备案;另一方面却在2025年8月15日,无视权属纠纷未决的法定前提与“资金冻结”的明确指令,公然擅自处置、挪用征地补偿款。 其主张与行为自相矛盾,且已有村民银行流水作为直接证据佐证,该行为严重违反征地补偿款管理规定,性质恶劣,涉嫌违纪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