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中市林业局《关于苟中英反映巴中市2024年度增发国债森林防火道路建设项目支付及监管违规问题》回复的异议暨追责问责请求函
致:巴中市林业局、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审计局、中共巴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巴中市监察委员会、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纪委监委
异议人:苟中英
身份证号:513028197506190907
联系电话:18181483168
通讯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金宝大道
一、核心事实与时间线
(一)项目与合同基础事实
1. 项目背景:案涉项目为巴中市2024年度增发国债森林防火道路建设项目,属国家重点民生应急工程,总投资8100万元,资金来源100%为中央增发国债专项资金。巴中市林业局系项目法定建设单位、全程监管第一责任主体,罗文发(副局长)、王怀国(防火科科长)为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直接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立项、施工、验收、资金拨付、后续监管全流程负有不可推卸、不容推诿的法定监管职责。
2. 合同与履约事实:2024年7月,异议人与项目中标单位中嘉洪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洪春公司”)签订《劳务清单》,合法承接笔山凤凰15#、17#、52#路、响滩30#路、白衣39#路、西兴31#路的森林防火道路及附属设施劳务施工。异议人严格依照工程设计规范、行业标准及监管部门要求,全额自行垫支巨额材料款、人工费用、机械租赁费推进项目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全面、无瑕疵履行劳务施工全部约定义务,施工全过程无任何质量、安全、进度违规问题。
3. 验收与结算条件:2025年4月,案涉工程经巴中市林业局牵头,联合工程监理单位、中标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核验、全面验收,正式出具验收合格文件,明确确认工程质量完全符合设计及森林防火应急通行标准,配套设施完好可用,已依法、完全具备工程结算与款项足额支付的全部法定、约定条件。
4. 工程款拨付与拖欠事实:截至异议人信访维权之日,巴中市林业局已按项目进度向中嘉洪春公司拨付国债专项资金6900万元,但异议人仅收到工程款406万元,剩余巨额应付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机械租赁费等民生核心款项)被中嘉洪春公司长期恶意拖欠、公然拒不支付。异议人先后数十次就工程结算及款项支付事宜主动协商、书面催告、现场维权,均遭对方无理拒绝、刻意刁难,合法权益持续遭受严重侵害,农民工生计陷入困境。
5. 前期履职与信访节点:针对异议人多次反映的工程款恶意拖欠问题,市县林业局曾于2025年9月3日、2025年9月29日、2026年1月22日三次安排专人督促中嘉洪春公司与异议人开展现场结算,但三次督促均流于形式、走过场,全程无任何实质推进、无任何整改成效、无任何解决方案。截至2026年1月23日,中嘉洪春公司12个施工班组中,除异议人班组外的11个班组均已顺利完成结算并签署正式结算清单,唯独异议人班组被针对性排挤、蓄意刁难,长期无法完成合法结算(该事实已在巴中市林业局官方回复中明确确认,足以印证监管不公、履职失职)。
6. 本次异议触发事由:2026年4月2日,异议人向贵单位提交《关于巴中市2024年度增发国债森林防火道路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及监管违规问题告知函》,正式提出履职核查、资金监管、合法维权等刚性诉求。2026年4月13日,“四川群众呼声”平台擅自将该信访事项违规标记为“已完成”,严重违背信访处置法定程序;直至2026年4月17日14:31:15,异议人才收悉巴中市林业局在平台作出的正式回复。该回复存在事实认定片面失真、刻意回避法定监管责任、程序处置严重违规、核心诉求完全回避、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等根本性、原则性问题,巴中市林业局拒不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然漠视群众合法权益,异议人对此坚决不服、绝不认可、绝不妥协,特依法提出本异议暨追责问责请求函,要求从严从快彻查整改、严肃追责。
二、对巴中市林业局回复的核心质疑与法律定性
(一)刻意混淆法律关系,公然推诿监管责任,构成严重行政不作为、履职失职
1. 回复核心违法瑕疵:巴中市林业局罔顾项目监管法定职责,以“未与异议人签订任何协议,纠纷系异议人与中嘉洪春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为借口,将工程款恶意拖欠、结算蓄意刁难的全部责任推卸至中标施工单位,刻意无视、公然规避自身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国债资金主管单位的法定全程监管义务,妄图以合同相对性为挡箭牌,彻底免除自身法定行政监管、资金管控、权益保障职责,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是典型的漠视群众利益、失职渎职行为。
2. 法律依据与责任定性: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案涉资金为中央增发国债专项资金,属国家重点民生应急资金,巴中市林业局对资金拨付后的流向管控、使用合规性、施工单位履约情况、工程款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负有全程监管、督促整改、违规查处、兜底保障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与实际施工人无直接合同关系而有丝毫免除、丝毫弱化。该局仅片面举证已向中标单位拨付资金,却未开展任何国债资金实际流向核查、未监督中标单位向实际施工人足额支付款项、未制止中标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群众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已构成严重行政监管不作为、履职失职,必须依法承担全部监管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推卸。
(二)督促结算流于形式,涉嫌选择性执法、不公处置,严重违背行政监管中立原则
1. 回复核心违法瑕疵:该局仅笼统提及三次督促结算行为,未披露任何具体履职措施、未下达任何书面整改要求、未核查中标单位拒绝结算的主观恶意与根本原因,未针对“11个班组正常结算、仅异议人班组被拒结算”的明显异常、蓄意刁难情形开展专项核查、深挖根源,也未对中标单位违背林业局核定结算标准的违约违法行为,采取任何实质性、强制性、惩戒性监管措施,所谓履职纯属敷衍塞责、欺上瞒下,毫无监管实效。
2. 法律依据与责任定性: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异议人与中嘉洪春公司签订的《劳务清单》明确约定“按巴中市林业局核定标准结算”,该局作为结算标准核定主体、项目监管主体,负有法定强制监管义务,必须对中标单位违规拒结行为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全额暂停后续资金拨付、通报批评等强制性监管手段。该局三次督促均无任何实效,对明显不公、涉嫌偏袒的异常情况置之不理、不查不处、放任不管,已构成履职敷衍、监管缺位、选择性执法、严重处置不公,彻底违背行政监管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原则,严重损害政府执法公信力。
(三)实名举报处置程序严重违法,肆意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
1. 回复核心违法瑕疵:针对异议人2026年4月2日提交的实名举报材料,该局仅在回复中笼统要求异议人提供证据,未依法告知接收证据的具体部门、经办人、联系方式,未告知实名举报受理时限、核查办理期限、结果反馈流程及保密保障措施,完全漠视实名举报人法定权利;且平台4月13日违规标记“已完成”、正式回复4月17日才出具,时间矛盾、流程混乱、程序倒置,信访处置程序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属于严重违规履职。
2. 法律依据与责任定性: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巴中市林业局未履行实名举报受理、告知、反馈、保密的法定义务,处置程序严重违法、违规,直接侵害异议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及实名举报保密权,属于典型的违规履职、漠视群众诉求、践踏信访程序,必须立即纠正、严肃追责。
(四)回避国债资金监管核心职责,放任资金截留挪用,履职严重缺位
1. 回复核心违法瑕疵:该局以“已拨付中标单位工程款”为借口,彻底回避异议人提出的国债资金监管核心诉求,未对中标单位截留、挪用、挤占国债专项资金、拒不支付合格工程款的违法事实开展任何核查,未披露资金后续使用明细,未调取中标单位资金台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流水、项目资金支付凭证,拒不启动国债资金合规性专项核查程序,公然放任国家专项资金遭受侵占、挪用,置国家资金安全于不顾。
2. 法律依据与责任定性: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巴中市林业局作为国债资金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负有全程监管、违规查处、资金追回、风险防控的法定职责。该局刻意回避核心监管义务,放任国债资金被截留挪用,履职严重缺位、玩忽职守,涉嫌纵容财政资金违法违规使用,对国家资金安全造成重大风险,必须从严彻查、全额追责。
(五)消极推诿纠纷化解,漠视农民工权益,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1. 回复核心违法瑕疵:该局直接引导异议人自行对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拒不履行建设单位纠纷牵头协调、兜底处置法定职责,未提出任何组织调解、第三方造价核定、资金管控等实质性化解方案,未提供任何维权协助与政策指引,全程推诿扯皮、消极不作为、冷漠应对,完全漠视农民工工资支付核心权益,无视群众急难愁盼,是典型的官僚主义、不作为作风。
2. 法律依据与责任定性: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巴中市林业局掌握项目全部核心资料,具备牵头化解纠纷的全部条件,却拒不履职、拒不协调,公然漠视农民工合法权益与实际施工人正当利益,严重损害政府投资项目公信力,破坏营商环境与政府执法形象,必须彻底整改、严肃问责。
(六)直接监管责任人涉嫌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必须从严从重追责问责
1. 违规违法事实:罗文发、王怀国作为项目直接监管负责人,在项目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是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插手工程结算工作,强行推动违背合同约定的违规结算方案,肆意破坏市场契约精神与工程结算合规程序,涉嫌权力寻租;二是在纠纷协调过程中,漠视群众合理诉求,处置方式粗暴、履职态度恶劣,行政行为严重失范,激化群众矛盾;三是对中标单位拖欠工程款、挪用国债资金等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包庇纵容,未依法履行监管、督促、查处职责,对项目违规问题发生、持续恶化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2. 证据支撑:异议人已完整留存协调会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沟通记录、书面催告凭证等全套实证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佐证上述违规违法事实,随时可配合各级纪检监察、监管部门全面核查、提交原件。
3. 法律依据与责任定性:上述行为已涉嫌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必须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若查实存在利益输送、徇私枉法或涉嫌违法犯罪,坚决要求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允许任何责任人逍遥法外、免责减责。
三、正式履职整改与追责问责刚性诉求
基于上述确凿事实、完整证据及现行法律法规,异议人严正要求各责任单位严格恪守法定职责,无条件、无拖延、无变通,在本函明确的刚性时限内,依法全面履职、从严从快处置,全额落实以下整改及追责事项,但凡出现拖延、敷衍、变通、推诿情形,异议人将立即升级维权举措,追究全部责任:
(一)限期办结工程款结算与支付,采取最严厉强制性监管措施
1. 巴中市林业局务必于15个工作日内,依法下达强制性整改文书,责令中嘉洪春建设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劳务清单》约定及该局核定结算标准,无条件完成案涉全部工程结算,足额、一次性、无克扣支付剩余全部拖欠工程款,且必须优先足额、专款专用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任何形式的拖延、克扣、截留。
2. 巴中市林业局自收到本函之日起,立即牵头成立专项调解组,组织异议人与中嘉洪春公司开展结算争议专项调解,全程留存书面、视听调解记录;若双方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达成一致,当日必须无条件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工程价款核定,30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结算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延后、中止、取消。
3. 若中嘉洪春公司逾期仍拒不履行结算及支付义务,巴中市林业局必须立即采取约谈问责、责令限期整改、全额暂停拨付项目后续所有资金、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严重不良信用名单、全省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永久限制市场准入等最严厉强制性监管措施,直至其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将追究该局监管不力责任。
(二)立即启动国债资金专项核查,限期公开书面核查结果
1. 巴中市林业局自收到本异议函当日起,立即启动案涉项目6900万元国债专项资金流向、使用合规性专项核查,全面调取中标单位资金支付凭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流水、项目成本支出台账、资金往来明细,彻查截留、挪用、挤占国债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全程留痕、全面取证、终身追责。
2. 专项核查工作务必于30个工作日内全面办结,向异议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载明核查结论、责任认定、整改措施的正式书面核查结果;若查实资金违规使用问题,立即依法责令中标单位限期整改、全额追回违规资金,并第一时间移交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顶格查处,绝不姑息迁就、降格处理。
(三)依法规范处置实名举报,限期书面反馈从严核查结果
1. 巴中市林业局自收到本异议函3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异议人2026年4月2日《告知函》的正式受理回执,明确告知实名举报证据接收部门、经办人、联系方式、核查办理时限、反馈流程及严格保密措施,全面履行全部法定告知义务,补齐全部程序短板。
2. 针对异议人反映的罗文发、王怀国违规履职、干预工程结算、失职渎职等问题,该局纪检监察机构立即启动、从严从快全面核查,严格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核查工作,务必将核查处理结果书面正式反馈异议人;经查实存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依纪依法从严从重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必须无条件、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包庇、绝不纵容。
(四)全面整改监管漏洞,限期书面反馈整改方案及实效
1. 巴中市林业局自收到本异议函7个工作日内,向异议人出具案涉信访事项专项处置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员、完成时限;2026年4月30日前必须向异议人书面反馈问题处置实质性进展,不得敷衍、不得延后、不得虚假反馈。
2. 该局必须全面梳理项目资金监管、工程履约管控、工程款支付保障、信访处置等环节履职漏洞,立即完善国债专项资金监管、农民工工资保障、工程结算管控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同类违规问题再次发生,并将全面整改情况、制度完善文件书面反馈异议人,全程接受异议人及社会监督。
(五)启动多部门联合核查,从严追究违规违纪违法责任
1. 恳请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审计局立即启动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核查,全面查清国债资金拨付、使用、流向全流程,依法从严查处资金违规使用行为,全力守护国家专项资金安全,杜绝财政资金流失。
2. 恳请中共巴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巴中市监察委员会立即介入核查,对巴中市林业局监管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罗文发及王怀国违规履职、滥用职权等问题从严从快彻查,深挖彻查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徇私枉法、权力寻租等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全部责任,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手软。
3. 恳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纪委监委对本案进行挂牌督办,全程监督问题处置全过程,督促基层单位依法履职、彻底整改,确保国债资金绝对安全、农民工工资支付权益得到刚性保障、异议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杜绝基层敷衍整改、虚假整改。
四、后续维权郑重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本异议函所述全部事实、提交的所有佐证材料均真实、完整、有效,无任何虚构、夸大、捏造、隐瞒情形,本人自愿对所述内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绝无虚假。
若各责任单位未在本异议函载明的刚性时限内依法全面履职、妥善处置、从严追责,仍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消极不作为等情形,本人将依法、坚决保留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逐级信访举报,以及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全部合法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及法律责任,持续维权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全额兑现、严肃追责,绝不妥协、绝不放弃。
恳请各单位正视自身法定监管职责,摒弃官僚主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消极履职的恶劣作风,坚守为民服务宗旨,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彻查彻改本人信访维权事项,切实守护中央国债专项资金安全,全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本人正当工程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政府执法公信力。
特此异议,恳请从严办理、限期书面答复!
异议人(签字并按手印):苟中英
日期:202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