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邓敏 在平梁镇经营砖厂 ,于2015年与贾文兴签订供砖协议。供货完毕后,贾文兴以房子没卖完为由 ,提出延迟支付货款 并出具欠条100多万元。事后在多次催要过程中 ,对方以政府欠款他工程款未支付到账为由 ,说政府支付到位立即给我 。直到202年春节 说好支付我一部分 春节期间还是一分未支付 。 2023年我起诉到巴州区法院。法院先是误导我说必须连带起诉对方公司 ,经历近一年的审理 最后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上诉。因我心地善良 确实拿不出讨要录音 。后我上诉到巴中市中院 ,且找相关证人证明了在上诉之前讨要欠款的证据 。中院为了维护区法院的尊严 ,也给我驳回上诉。事后我找相关专业人士咨询和翻阅相关法律条款,觉得法院存在判决不公 偏袒贾文兴的事实。1.法律本质是以事实为依据 , 贾文兴出具欠条存在欠我砖款的客观事实。2.我与贾文兴非亲非故 ,也不存在赠送的事实,凭什么就认定你我没有讨要砖款的事实。3.欠款未约定还款日期的 ,诉讼时效以讨要之日算起。以上理由 ,认为两级法院存在判决不公 不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请书记为坚持正义 为民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