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南民函〔2021〕47号】"允许在我住房后方和左右后方16米处建造新坟墓"决定违背了2016年省市县民政部门"只能在坟林葬坟,即只能在我住房后方和左右后方的20至50米葬坟"决定;2,南江民政与【(2017)川17行终41号行政判决】中的万源民政同案不同结果;3,南江县民政局所述的"承诺书"第三条明确"我收到盖有正直镇人民政府和南江县民政局或巴中市民政局的公章的原件后本承诺书才有效",至今长达3年我未收盖有正直镇人民政府和南江县民政局或巴中市民政局的公章的原件,所以该承诺书自始至终未发生效力,且该承诺书只限于我与市民政局杨朝华的私下沟通信件。故请求纠正南江县民的局的错误决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