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相关执法部门为何在天誉城1期和3期执法区别对待?2025年11月4日3期13栋2单元2楼2号在平台违规搭建钢材凉亭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来到现场后强制拆除了,而天誉城一期29栋1单元8楼1号在楼顶违规非法占用、违规搭建凉亭及违规修建厕所和楼顶花园,却说合法合规,明目张胆的保护楼顶修建的厕所和楼顶修建凉亭及花园,小区楼顶本是属于公共区域,任何人不得侵占!
1、法律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和二百七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楼顶作为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外墙及屋顶等基本部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非任何单一业主专有。
2、产权归属:所有业主共同拥有楼顶楼顶所有权,需共同管理、共同使用。任何业主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独占使用。
3管理权限:物业负责日常维护(如清洁、设施检修),但需遵守业主共同决定。改造或使用需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或依法报备相关部门 。
4使用限制:不得进行违法搭建或影响建筑安全的活动,若需种植等用途,需确保不滋生蚊虫、不影响采光通风等相邻权。
5法律依据补充:《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业主对公共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需遵守法律程序。
6特殊情况下的使用权约定无效:开发商在销售时不得与顶层住户单独约定楼顶的专有使用权,此类约定映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效。
7根据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小区楼顶管理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私自占有,未经业主大会或相关部门批准,禁止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封闭公共区域,否则视为违建,需承担拆除费用及罚款。
相关职能执法部门为何在1期执意保护楼顶违规、违法、占有,而在3期却强制要拆除平台搭建呀!难道在一个小区的执法标准不一样?使用的法律法规不一样?还是又什么见不得光的事情?是否做到廉政执法?公正执法?执法的尺度不一样?力度不一样?群众的眼光是看着的也监督这的,这样的执法不合理吧?又说是物业同意了的,物业有多大的权力把业主的公共区域同意给单个业主违规违法占用?而2025年11月19日的会议记录回答明确,物业对29栋1单元8楼1号业主在楼顶修建一事,第一时间进行了制止、劝导、上报城管综合执法局,从何说物业同意了的?相关职能执法部门你们对得起“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吗?对得起良心吗?(图1、图2图3为现场图片、图3、图4、图5为职能部门回复、图7为物业会议记录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