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丽启动徇私枉法问责调查的申请
申请人:王永红
被申请人:张丽,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梁顺清诈骗案承办人)。
核心事由:被申请人张丽在办理梁顺清诈骗案(涉案金额 119 万元)过程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9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第 55 条、第 87 条等规定,存在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行为,导致诈骗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恳请依法启动问责调查。
一、明确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申请人张丽在梁顺清诈骗案中的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行为启动立案调查;
2.查实后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
3.督促相关司法机关撤销眉东减刑不诉 [2024] 139 号不起诉决定,重新审查梁顺清诈骗案,依法追究梁顺清刑事责任;
4.责令被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本金 119 万元、利息 40 万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事实与理由(附法律依据及证据指向)
(一)案件基础事实
2018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 5 月,梁顺清以虚构的高铁、金矿等 5 个项目为诱饵,分近 20 次骗取申请人现金共计 119 万元。2021 年 9 月,眉山市东坡区公安机关侦查确认诈骗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但被申请人张丽在审查逮捕及案件处理阶段三次违法干预,导致案件处理严重失当。
(二)被申请人张丽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依据
1.2022 年 1 月 21 日首次违法拒捕
◦违法事实: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梁顺清时,张丽以 “未查清钱款去向” 为由不予批准,无视申请人提交的收条、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 ,14条录音经两次专业辨音确认的梁顺清本人录音证据(刑事卷第一卷 P61-P74)。
◦违反条款:《刑事诉讼法》第 87 条(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应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审查)、第 55 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即可认定犯罪)。
◦后果:导致梁顺清首次逃避强制措施,案件拖延启动。
1.2023 年 9 月 27 日二次违法推诿
◦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历经 1 年 9 个月调查,查明梁顺清提交虚假供述、虚假陈述、虚假证言,后再次提请逮捕,张丽仍以 “证据不足” 驳回,未说明具体证据缺陷。
◦违反条款:《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检察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应追究责任)。
◦后果:案件拖延至 3 年未决,诈骗分子持续逍遥法外。
1.2024 年作出错误不起诉决定(三次违法错判)
◦违法事实 1:违规采信梁顺清虚假口供。梁顺清编造 “为宋翠彬垫付铁矿投资” 等谎言(无任何证据佐证,见全案卷宗 1000 余页),张丽未调查、未质证,无视以下铁证:①宋翠彬书面证言(否认垫资及分红,证据卷 4 P41-P47);②证人熊从军证言(证实铁矿投资虚构);③时间线矛盾(宋翠彬与梁顺清 2018 年 6 月相识,与 “2018 年 3 月垫资” 冲突);④转账记录证实所谓 “还款” 实为贷款缴税资金;⑤梁顺清录音中从未提及铁矿投资。
▪违反条款:《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证据需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定案依据)、第 55 条(仅有口供无其他证据不得认定有罪);《刑法》第 399 条(徇私枉法罪,故意包庇有罪的人不受追诉)。
◦违法事实 2:故意漠视完整证据链。张丽以 “无 80 万现金交付录音录像” 为由,拒绝认可申请人提交的 139 万收条、30 余万元转账记录、14 条辨音确认录音及公安机关调查结论(证据 P147),执意作出不起诉决定。
▪违反条款:《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证据确实充分应符合 “定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排除合理怀疑”)。
◦后果:诈骗金额 119 万元(依法应判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梁顺清逃避制裁,申请人遭受 159 万元经济损失,家庭破裂。
三、法律依据与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99 条第 1 款(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第 53 条、第 55 条、第 87 条(证据审查、逮捕程序、事实忠实义务);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履行监督职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第十九条第(二)项(在问责调查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应从重问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四十五条(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四、结尾诉求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六条(终身问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恳请中央巡视组立即启动对张丽的问责调查,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同时监督纠正梁顺清诈骗案的错误处理,维护司法公正与申请人合法权益。
本申请所列事实均有证据佐证,相关案卷材料可随时调取核实,恳请依法办理。
此致:
司法厅
申请人:王永红
申请日期:2026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