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人:王永红,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509******,联系电话:1338825*
被问政单位:眉山市检察院、东坡区检察院
问政事由:反映梁顺清涉嫌诈骗 119 万余元未被依法追责,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丽涉嫌徇私枉法、包庇犯罪,相关不起诉及申诉决定不公,请求彻查以维护司法公正。
一、事实与依据
(一)梁顺清涉嫌诈骗事实
2018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 5 月,梁顺清以投资高铁、金矿等 5 项虚假项目为诱饵,分近 20 次骗取我 119 万余元。东坡区公安局经 1 年零 9 个月侦查,在卷宗第 147 页明确查明其诈骗 100 多万元的事实;2022 年 2 月起,梁顺清已承认 139 万收条及银行、微信转账 30 多万元的事实,且坦言无上述投资项目。侦查期间,其多次作虚假供述(谎称资金交予二哥投资、涉及经销商等),均被公安机关查证为假。只因张丽不批准逮捕,梁顺清至今逍遥法外。
(二)张丽涉嫌徇私枉法事实
1.多次违法不批捕拖延案件:2022 年 2 月至 2024 年 9 月,公安机关多次申请逮捕梁顺清,张丽均以 “证据不足” 驳回
(1)、2022 年 2 月称梁顺清诈骗100多万款项去向未查清;
(2)、2022 年对 14 条录音质疑,耗时 10 个月两次辨音,结果仍确认是我与梁顺清对话;
(3)、2024 年 8 月见证据不利梁顺清,又以 “检委会有人未看现金交付录像” 为由,不承认其诈骗我 80 多万现金,还故意采信 “投资铁矿 30 万” 的虚假证据。
(4)、在1000页卷宗中,无高铁、金矿等,几乎是梁顺清的假口供、假证据。张丽从不调查,不质证,一个诈骗证据很充分的案件,3次不逮捕,却拖案压案3年多。
1.采信虚假证据、无视完整证据链:张丽仅凭梁顺清单一口供,认定 “2018 年上半年帮我爱人垫资铁矿并分红”(实际双方 2018 年 6 月才相识,卷宗第 8-11 页可证相关人员否认该情况),却无视我提交的收条、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如 2019 年 7 月 25 日转账近 20 万)、139 万收条、经公安辨音确认的 14 条录音(卷宗第 61-74、147 页), 3 年多未调查质证,还作出眉东检刑不诉〔2024〕139 号不起诉决定,甚至声称 “梁顺清未诈骗一分钱”。
2.虚构理由继续推诿责任:202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