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贵局于1月8日对我反映的停电问题的回复已收悉。感谢贵局的调查,但对于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电公司)的调查结论与处理方式,我持有异议,现追问如下:
一、关于停电性质认定的核心矛盾: “计划作业”还是“临时抢修”?
1. 大电公司称停电为“巡视中发现安全隐患”后的“临时搭火”。然而,我手中持有的、由“城区供电所”当日发布的《停电通知》原件明确写着“我司计划于1月4日对……停电”。既然是“计划”,又怎么是“临时搭火”?
2. 贵局回复:“ 2026年1月4日,该司在对新集贸市场小区供电设施巡视检查中发现,该小区供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临时搭火”进行排除”,我想进一步追问,“巡视检查”发生在1月4日几点(拿出相应证据)?检查出问题后有没有立即发通知?
二、关于损失赔偿“无政策支撑”说法的异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无论是计划作业还是临时抢修,大电公司仅仅提前24分钟通知,都属于未有效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其违规停电行为与我线上授课中断、课时费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
3. 因此,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民法典》,贵局及大电公司所称“无政策支撑”不能对抗国家法律。
三、我的重申诉求
1. 请贵局重新调查并正面回应上述核心矛盾:进一步解释和证明此次停电到底是计划作业还是临时抢修?
2. 1月4日的“巡视检查”发生在几点?
3. 要求大电公司就其未依法履行有效通知义务的行为,依据《民法典》规定,赔偿我的直接经济损失150元。
我保留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望贵局能本着依法行政、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