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1、2025年7月2日晚间,本人一辆二轮电瓶车停放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盐厂小区被盗。次日,本人前往牛华镇派出报案。警方做了被盗经过的详细笔录,并前来事发地拍取证。
2、7月下旬,牛华镇派出所民警来电告知:再次作案的小偷在冠英镇被当地警方抓获,被盗二轮电瓶车被追回,停放在冠英镇派出所内。
3、8月初,冠英镇派出所办案民警来电,要求失主登门提供购车发票。本人前往冠英镇所出所提交购车发票时才得知:被盗车辆上的6个电瓶已经被小偷卖了,只剩下一个空壳。
4、此刻,办案民警声称:要等小偷盗窃案件办理终结后,我方才可以取回车辆。而且称:只能领走电瓶车空壳,“你们要不要?”(详细对话我方有全程录音)。
5、事隔一个月后,8月底,失主期盼领回被盗车辆的事仍然石沉大海,冠英派出所再无来电反馈。
6、8月30日,失主拨打市长热线12345反映诉求。要求警方除了依法处理小偷之外,应责令小偷赔偿车主被盗的6个电瓶。但本地市长热线无所作为,不了了之。
7、9月1日中午,冠英镇派出所来电,叫失主去领电瓶车空壳壳。我方拒绝认领。
理由如下:
1、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相关条款,警方有权责令侵权者赠偿失主损失,并对违法违规人员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为何警方明知小偷给失主造成财物损失,却拒绝责令小偷对失主进行赔偿?却要求失主只领取一个电瓶车空壳便试图草率结案销案?
2、警方曾称:被盗车辆须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价值,便于将对小偷移送司法机关量刑定罪。但该车已在派出所停放1月有余,一辆二轮电瓶车价值评估过程为何如此漫长?作为老百姓日常出行必备的交通工具之一,为何警方一拖再拖,不将被盗车辆完好无损、物归原主?警方将盗窃案件办理终结,与尽快将被盗物品完璧归赵有什么因果关系?
3、在日常生活中,两名遵纪守法的公民一方不小心损坏了另一方的财物,警方出警调解时,都会要求损害人“照价赔偿”。为什么在本案中,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上述权利,而受害人要求小偷赔偿电瓶的诉求得不到正义的声张?
4、本人从警方来电通话(录音)中获知,“小偷说没的钱拿来赔你,我们对小偷的罚款,是局里头罚的,是充公,不是赔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