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3月通过贵平台就“关于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履职不当及执法作风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现收到该局回复,内容摘要如下:
“针对商家明码标价问题已督促整改,投诉处理符合程序并终止调解,将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鉴于回复中要求我方主动举证,为避免我方举证不能的情况,故本人无奈采用通过该回复平台书面异议的方式留存维权证据,现本人对该处理结论不服,现依法提出异议,并请求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与调查。理由如下:
一、喊我方提供证据,该局又不对我方提供的证据予以审查和认定,其回复空洞,只做面子工程
二、回复主体不适格。
我方在贵平台上投诉的对象为“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但回复对象亦为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岂不是造成“堂下何人,为何状告本官”的自己审自己的局面,我方对于该回复结果的公正性存疑,因此,强烈请求该件交由上级单位调查处理并给予回复。
另外,我不明白为什么我的投诉走到了信访程序,请给予法律法规解释。
三、关于“明码标价”的法律认定严重错误,所谓“督促整改”无法替代依法查处
东兴区市监局始终坚持“婚庆行业定制溢价高,口头告知套餐总价即构成明码标价”的观点,该观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该法并未设置“定制行业”的例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56号令)第七条第二款更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也就是说,明码标价必须做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三要素完整、清晰、可查。
然而,2025年7月20日,仅支付了3000元的定金,若按照东兴区市监局的回复,我方选择了其258000元的套餐,慕尚公司做到了明码标价,那么为什么我方会在2026年1月26日所要其套餐内容呢,慕尚公司在本案中仅仅口头告知了一个“25800元”的套餐总价,从未以任何形式标示该总价所对应的具体服务项目(如舞台搭建、灯光、花艺等),更未标示各项服务的具体规格、数量、标准。例如,其宣传表中仅列“舞台基础搭建”“顶部truss架:16m*7m”等笼统词汇,但未说明舞台材质、层高、装饰标准;未说明T台长度、宽度、材质;未说明灯光数量(LED染色灯多少台?小神灯多少台?光束灯多少台?);未说明迎宾区基础搭建的面积和构成。当本人要求进一步明确时,该公司拒绝提供,反而以“增加一个基础展架需另付1620元”的方式追加收费,而该展架费用从未在任何价目表中出现。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及“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东兴区市监局以“婚庆行业定制”为由,认定口头告知总价即为明码标价,实质上是越权创设法律例外。因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例外情形,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作出规定。截至目前,内江市乃至四川省均未出台任何规定允许婚庆行业免于明码标价。东兴区市监局作为区县级部门,既无授权,亦无依据,其认定结论属于明显违法。
另外关于该回复中并未正面对于上述行为的认定作出回复,仅回复相关价格表在其电脑里留存,敦促其整改。那么关于我方提出举报和投诉后,该局是否有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是否有明确的价格告知?其次,我方一直强调的是,在我们支付费用的时候,慕尚公司没有告知我方该报价套餐的具体内容。那么,调查小组在知晓其报价并未公示的情况下,有无查清在我方付费的时候,慕尚公司有无告知消费者其套餐内的品类、规格,价值,范围,若超出套餐范围的收费标准。根据其回复内容显然是没有的。再次,抛开我方和慕尚公司的纠纷不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该公司未在经营场所公示的行为是否属于明码标价的认定是什么(这个是我上一份投诉所要求正面回复的)亦没有说明。另外关于两次给我方反馈的属于明码标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内江市关于该定制行业无需明码标价是否作出了特别规定?相关规定文件又是什么?
综上,该局虽在最终回复中称“已督促整改”,但未说明整改的具体内容、标准、时限,也未提供任何整改后的核查结果,亦未彻底调查清楚,使得调查流于形式。这种“以督促替代处罚、以整改掩盖违法”的做法,实质上是放弃法定监管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四、投诉处理程序虽称“符合程序”,但实质内容缺失,不能以调解终止规避核查义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依法处理。
本案中,涉案企业存在明显的未明码标价、服务内容不清、额外收费不明等问题,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被投诉单位仅以“终止调解”结案,未启动核查程序,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亦未向投诉人反馈核查结果,属于程序违法。 终止调解不等于合法结案,行政机关不得以调解失败为由放弃法定查处职责。另外,我方已通过内江市12345平台予以了投诉和举报,那么该局是否应当就举报问题是否立案予以书面告知,而不是以调解不成为由予以结案。
五、事实认定仍存偏差,工作人员态度问题未获回应
被投诉单位此前曾称“投诉人希望两家婚庆公司同时提供服务”,本人已明确否认该说法。该不实陈述至今未被纠正,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此外,本人在投诉过程中遭遇工作人员以“就这样了”等不当言语回应,随意挂断市民电话,态度冷漠、缺乏职业素养。被投诉单位在回复中未就此作出任何说明或处理,但却要求相对人举证。本人作为普通消费者,基于对政府机关公信力的信任,不会在与公职人员通话时自行录音,确要求诚实却无辜的老百姓举证?即便是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行政单位的一方,亦应当自行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且根据回复人系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股,根据内部职能划分,本身不作为和态度恶劣的工作人员就是出自消保股,该回复能够中立吗?因此,被投诉单位在回复中即未否认关于态度恶劣的描述,也未提供任何记录自证清白,实质上回避了对其执法作风的内部监督义务,该做法违反了《四川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关于文明执法及执法监督的规定。
六、请求事项: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依法提出以下请求:
1、请求上级部门责令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江慕尚婚礼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明码标价的行为重新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请求上级部门对该局工作人员存在的执法不规范、态度恶劣等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3、请求上级部门责令该局就其“婚庆定制行业口头告知套餐价即构成明码标价”的法律认定作出书面说明,并纠正其越权创设法律例外的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