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四川省省党委、人民政府、交通厅、应急管理厅安委会及各级领导
您们好 !
一、关于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我于12月3日因公事省外《弘扬工匠精神·建设技能中国》出差交流〈广西-西昌〉共1000公里左右。然而途径凉山州普格县境内G248国道过境《广西-贵州-云南-四川》本是西部地区大动脉而沿途出现上千车辆被堵城长龙长达几公里每天可影响上万人出行、等待晚18点左右到20.00点左右被堵长达两小时左右放行……
现对普格县花山镇境内在建施工方霸占-省国道正常通勤道路地名〈洛乌沟沿河道区域〉附近路段被开设临时通道不具备非正常通行条件未清整导致本车辆多处受损需赔偿损失进行投诉!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也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 因此公民在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时,有义务向相关部门反映,以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四〉法律依据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2、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漠视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 !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致使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西昌12月4日车辆经保险公司授权第三方评估购买配件-16日维修完毕。为避免造成第二次重大伤害事故西昌离境其耽误行程合计13天……
六、公共安全问题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严防死守惨痛的曾经发生最近10多年前后凉山州《西昌塑像酒店两次附近的火灾事件·西昌大巷口眼镜店火灾事件·西昌长安农贸市场的〈火灾事件·天桥事件〉·木里县3.31森林火灾事件·西昌3.31森林火灾事件·冕宁县森林火灾事件·凉山州金阳县8.21山洪灾害》等事件悲剧重演、特请求《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安委会 》派遣专家调查组成员跟进调查处理!
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七、追根溯源源于“本次事件已超过30天相关部门无跟进衡迹 !
在建工程方和普格县《交通局·县养护中心》目前还存在霸占省国道处开辅道点未设〈晚18-早上7时〉无太阳能亮化工程标牌警示”甚至以工程停工威胁恐吓已车辆过境者!
存在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搪塞、东扯葫芦西扯瓜、履职尽责、失责追责、监管失责、渎职追责……
八、故通过热线求助、望相关部门及时处理为感!
2026年元月10日持续跟进〈中华教育新闻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