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呼声
四川群众呼声
梁云江打何玉会处理的是胡云强,胡云强在2015年长宁县梅硐镇派出所任职期间,梁云江在2015年6月7日农历四月二十一晚上打何玉会长宁县梅硐镇派出所所长胡云强派民警来处理梁云江打何玉会胡云强所长没有对梁云江依法处理的呢长宁县梅硐镇派出所所长胡云强任职期间梁云江打何玉会是梅硐派出所所长胡云强派民警处理梁云江打何玉会长宁县梅硐派出所所长胡云强没有对梁云江依法处理的呢,胡云强调任到下长镇去的呢梁云江在2015年打何玉会这件事情是胡云强所长处理的呢没有依法处理梁云江的呢希望你们省公安厅长领导高度重视这个事情呢

环城路东二段辅道长期违停 待处理 投诉 交通 占道停车

环城路东二段辅道长期违停,严重影响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未见交警贴罚单与劝离,希望交警部门能有所作为,不要只拿工资不干实事。

治安打人受伤 待处理 投诉 治安 社会治安管理

2023年1月15日下午2点,发生的治安打人受伤问题不处理,警察内部有保护伞。

boss直聘上有人诱骗求职者签霸王条款 待处理 咨询 就业 不限

2025年12月25日,我通过BOSS直聘应聘超市配送员,面试时公司变为“成都蓉即达餐饮配送有限公司”,工作内容变为美团专送。招聘方在面试前承诺免费提供车辆、底薪3000元,实际却无底薪,并诱导我在支付宝“签小保”平台签订租车合同,租赁电动车(租金849元/月)。签订合同过程中,对方使用误导性话术,合同无公章。所租车辆不符合新国标(无脚踏、车速超标50km/h),存在安全隐患,商家涉嫌非法改装、虚假宣传。我要求退车,被告知需支付两个月租金。该公司涉嫌欺诈诱导、非法经营,车辆与承诺严重不符,侵犯消费者权益,现要求终止合同、退还费用,并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

邻水县到处画停车位 待处理 投诉 城建 不限

现在邻水县到处路边都是画的收费停车位,比如说达邻大道没画之前是双向六车道没非机动车道,这种情况是不是应该优先考虑画非机动车道,而不是画收费停车位呢,作为主管部门是不是应该加强监管这种为了收费随意画路边停车位

留守儿童的奶奶倍父亲醉酒殴打 待处理 求助 治安 不限

现在是北京时间1月10,凌晨十二点三十五分,刚刚我在抖音上刷到疑似留守儿童的奶奶被父亲醉酒殴打,导致住院,博主本人说到现在奶奶吃啥吐啥,吃个面包都要打干呕,这让大家很愤怒,为什么有如此狠心的父亲,博主本人地址应该在成都新都区(因为视频中博主带奶奶去医院检查医院的检查单子上地址是新都区的一个医院),具体情况请相关部门找博主本人核实,附照片和博主抖音的联系方式,拜托了

请公安厅负责人给公民普法 待处理 咨询 治安 执法规范及效能问题

请问四川省公安厅各位领导 刑事报案,办案是应该采用是否立案回执程序办案,还是采用信访程序办案。同时请解释一下下面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公安局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不作为,乱作为,以权压法,充当 保护伞 待处理 咨询 治安 执法规范及效能问题

根据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公安局的回复,明显与事实不符,明显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以权压法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事实存在。 1.唐众,陈洪菊采用的是书面实名刑事报案,但是华蓥市公安局并没有依法采用办案程序出具制作的是否立案回执单,而是采用信访程序回复,明显存在程序违法。有证据证明事实存在。 2.华蓥市公安局采用华公信回复字〔2025〕5号答复辩论不存在程序违法及包庇行为,有法院判决文书,违法关押处罚,住院照片等证据证明华蓥市公安局存在以权压法,不作为,乱作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事实存在。 综上,根据证据及事实,请四川省公安厅负责人,依法严惩不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监督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负责人,华蓥市公安局负责人按照办案程序依法刑事立案。并告知刑事报案人。 此致 四川省公安厅厅长 实名留言人,唐众,陈洪菊 2026年1月9日

广场舞噪声何时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管? 待处理 咨询 治安 执法规范及效能问题

1、广场舞长期噪音扰民且多次劝阻无效,执法人员在的时候小声一点,走了又放大声甚至更大声是常有的事,面对这种情况,如何有效解决? 2、数次报警,执法人员一向凭主观感觉代替仪器评判噪声,只劝说,从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过处罚,那么法律法规设立相关惩处且新规惩处更严的目的 请问相关部门是如何解读的?怎样向工作人员传达的? 3、相关部门是否认可“多次以劝代罚就是在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与违法者”这一论点?为什么? 4、相关部门何时给执法人员配备分贝仪等专业设备用以辅助执法?何时可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5、总说加强巡逻,那么警车巡逻时车窗紧闭能听到真实噪声大小吗?路过超级吵的地方,为何巡逻车辆也从未停下劝导广场舞等关小音量过? 6、针对广场舞噪声,请问相关部门现在或以后有何具体的管制方案?
邰胜毛 2026-01-06 21:02:28
尊敬的公安厅长您好: 我是王金成,身份证号码510723********4258;是一位因工受伤导致双眼失明,左大腿高位截肢的一级双重特困残疾人。 在王金成工伤认定(2025)川0793行初42号一案证据交换中,绵阳市人社局向经开法院提交的(2024)川079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刊头证据上,出现内容为“郑植律师:1.请隆威公司做一个全面性的鉴定。2.请隆威公司上诉。3.是关系公司的名声。4.向专家:①伤由疾病引起。②调查取证综合判定为自身疾病。罗总:配合”的批示意见。其目的就是为了不执行法院判决;为了将生效判决支持人社局作出腿部为工伤推翻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为了不按照生效判决要求对眼部错误认定重新认定;人社局后来就是按照该批示内容完全执行,作出腿部和眼部都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将生效判决支持的腿部为工伤推翻为不属于工伤。其调查核实情况:1.就是依据要求隆威公司以欺骗手段作出的旭日虚假鉴定意见属于疾病造成,但后来被成都市司法局告知被撤销;2.依据在中心医院医生证实属于自身疾病造成,被中心医院出具书面证实调查情况根本没有涉及该方面问题;3.依据医疗专家认为属于疾病造成,在被举报到弄虚作假后不敢提供给法院,担心伪造情况被发现;还存在在前两次工伤认定中同意伪造调查核实情况证据等等; 王金成问题姐夫鲁向阳将该问题举报到检察院后,检察院要求向公安举报查清哪些人员参与及起了哪些作用等等。2025年8月19日向经开分局和塘汛派出所实名举报,10月份以信访答复不属于公安范围。不服后告知让找塘汛派出所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但经开分局2026年1月6日有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请对经开分局没有进行立案登记及出具回执,不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的行为是否合法给出意见;请对以此告知导致不能向上级机关提出复议或者进行检察监督的行为,是否属于包庇袒护违法犯罪分子给出意见!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执行问题 待处理 咨询 三农 农村落户

forsha 2026-01-06 16:23:5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4年6月发布,并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户籍当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经济组织,且满足一定条件,都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具体的:“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目前,四川省农村地区户籍迁移执行依据《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执行。这个文件制定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发布时间,且其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文件,执行“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即户口登记在城镇的人员和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的居民,不得迁移到农村地区户籍地址上。同时,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也指出:“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直接关系到宅基地划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拆迁安置补偿等各种复杂问题。” 这里的问题是: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执行“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户籍曾经在农村经济组织,且满足一定条件,都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相冲突?即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执行导致户籍曾在农村,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员,因为禁止户籍迁回而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随着近年来四川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工作基本已经完成,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中“农村地区户籍登记关联的各种复杂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再存在,该文件中“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是否存在过度一刀切的问题?所以为了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1,四川省“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政策,是否会对户籍曾在农村的人员有所调整?或者四川省是否会另外出台正式的文件,以具体支持户籍曾在农村,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员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请省公安厅督察部门好好查一下西充县警察 待处理 投诉 治安 交通处罚

qOpSz_1765543712 (来自wap) 2026-01-06 16:07:36
2025年10月22日8时30分左右自己在西充县环城大道四段东风幼儿园旁边停放车辆(川R13R88),2025年10月22日9时23时左右交管12123给自己发送短信告知,未按规定停放已被记录,请立即驶离,但当时自己已驶离,于2025年10月22日18时50分左右交管12123又给自己发送短信,开具罚单 ,罚款150元,自己质疑交警系统存在重复处罚的问题,认为同一违停行为被两次记录并罚款,认为不合理。 原工单编号:NCP2025102302863 是否曾向相关部门反映: 是 相关部门回复时间:2025年10月31日 经过西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现回复如下: 经系统查询:川R13R88小车停放在东风路幼儿园旁边小区大门口处,此处属于消防通道,我大队交通秩序维护组工作人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对川R13R88小车出具车辆违法停车告知单,请你以后按规定停放车辆。对于你说你的小车有两条记录的问题:经系统查询,你的川R13R88小车在10月22日只有09:22分这一条记录,并不是你所说的两条记录。 不满意原因:此回复不属实,自己并未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大门口处消防通道,交警大队也拍摄了图片,且自己车上有联系方式,当时西充县交警大队并未给自己致电要求驶离。 诉求:请相关承办单位再次核实处理帮助自己取消罚单。 第二次:::::您好!您在南充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反映的关于西充交警取消罚单的问题已收悉。经过西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您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门口,该区域未施划合法停车泊位,同时此处作为居民出行、车辆进出的关键节点,一旦违停会直接压缩通行空间,若遇到火灾、急救等紧急情况,不仅会阻碍消防车、救护车快速通行,还可能引发交通拥堵,延误救援时机或扩大安全风险。您的停车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规定。我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已于2025年11月8日15:53分许,通过电话告知你处理情况。@@@ 具体情况第二次根本就没有联系我,到现在了!我根本就没有占用消防通道!他们欺骗市长热线,我只好想省厅反映,请求帮助!

私家车加装行李箱超高? 待处理 咨询 政务 机动车证件

vyNEt_1767673232 (来自wap) 2026-01-06 12:20:40
家用车自带纵向架,后加横杆及行李箱后离车顶不到50cm,是否符合备案标准,在哪备案?谢谢

坑老产业 已办结 投诉 文娱 广播电视电影

家里老人每天从微信群里发的链接进私域直播间看骗纸直播,每天从早到晚看直播签到,说能领东西,实际全在卖假冒伪劣产品。家人根本劝不住,官方能不能从源头上管管。

侵犯我个人信息 已办结 投诉 政务 不限

为什么曝光我的个人联系方式给办理机构,我设置的不公开联系方式为什么一直有电话打给我

关于缓解成绵高速免费后拥堵加剧问题的建议 待处理 建言 交通 高速公路及服务区

交通运输厅: 成绵高速免费后拥堵加剧的原因,个人认为主要是成绵高速的通行能力不满足当前的经济生活需求,免费前,成绵高速的通行效率也不高。免费后,进一步增大的车流量,增加了道路事故的发生频率,进一步又增加了拥堵。其次,后来修建的成绵复线(成万高速和汉蓉高速)对成绵高速的分流作用不突出。故建议如下: 1.提高最低速度的限速,以提高通行效率。如左侧道路的最低限速提高至100公里/小时,右侧道路最低限速提高至75公里/小时。 2.成绵高速全段要求货车保持右侧行驶,如非遇到路障或事故现场,原则上不允许借道超车。既保证安全,又提高效率。 3.白天通行时段,运用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低速行驶等不符合通行管理要求车辆的监控和管理,保障通行效率。 4.采取市场调节手段,强化引流至汉蓉高速。成绵高速增收拥堵治理费,汉蓉高速成都至绵阳段的通行费减半,增收治理费补充至汉蓉高速的减免部分。 5.中长期,建议在成绵高速原路线上采取高架桥的形式再修建一条成绵复线,修好后,客货分流,客车走上面,货车走下面,增加通行能力的同时还提升了通行安全。 此致

问题明摆着,何时能解决? 待处理 投诉 治安 执法规范及效能问题

什么反映不实?吓唬没有吓唬人?与吓到没有?吓不下去是一回事吗?24年8月2日就正常接听了举报电话,一年多的调查处理情况在哪里?难道就这样不了了之?网上举报不行,只好逐级走访。还我真相!还我公道!警车都开进了工厂,把信访人都带到了当地派出派?还不是出警?还不是吓唬人?继续反映!总有说理的地方!

诈骗份子管与不管,全靠关系吗? 已办结 投诉 治安 社会治安管理

lLVkd_1678019229 (来自wap) 2026-01-02 20:35:11
尊敬的省公安厅领导您们好!我之前报警反应有人诈骗的事情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派出所民警说比较忙,后面给我处理,但是一直就没动静。对比另外一个派出所,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直接打电话给相关人员,不管别人有没有时间去派出所协助调查,限定时间内(一天内)不去,就挂网逃。前者是对诈骗份子置之不理,后面明显是找了关系,不是诈骗份子也可以给你弄成诈骗。现在警察办事到底是讲法律还是讲关系呢?其实能够把诈骗份子绳之以法,我们愿意给酬劳,关键是很多执法人员不作为,我们老百姓遇到这种事到底该怎么办?自己处理诈骗犯,又说违法,靠警察呢,大多数是不管。我们到底该怎么办?

关于报案回执和受案回执 已办结 咨询 治安 不限

你好,请问在笔录之后派出所不提供报案回执,以及调查案件以后不出具受案回执是符合规定的吗?还有迟迟不出具“是否立案的通知书”,后面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但是上面的日期却故意写的是半个月以前的日期,12月29号才告知我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日期却是12月13号的(12月10号做的笔录),并且不予立案通知书并没有写清楚根据什么法律依据不予立案。现在我的第一个问题是对于派出所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办案规定,不符合规定怎么反馈投诉?第二个问题是我要行政复议应该找哪一个单位?

成都公安是否会根据新法要求应对接机聚集乱象? 待处理 咨询 治安 社会治安管理

nVCay_1724058576 (来自wap) 2025-12-31 09:55:49
今天是2025年最后一天,明天就是2026年了。看到有消息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成都有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两大机场。粉丝在机场围追明星的场景近些年十分常见,无论是到达出口、办票柜台、登机口、接机口,甚至在航班上,都出现过粉丝从经济舱涌入头等舱求签名、合影、拍照的情况。这些粉丝的追星行为,严重干扰了机场秩序和航班运营。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造成航班延误,我本人就多次在电视新闻中看到过此类事件。上海虹桥机场、北京首都机场都曾发生过这样的情况。网友对此十分愤怒,常将这类行为称为机场不文明行为,或是直接归为机闹。部分行为过激的人员,甚至已被民警依法带走处理。想知道,成都公安,尤其是双流机场、天府机场两地的机场公安,自2026年起,将如何依据新法规定,应对新的一年里可能出现的此类行为?因为机场属于公共场所,每逢有明星抵达成都,或是成都蓉城队踢完客场比赛,球迷到机场迎接球员们回家时,机场都会聚集起大批粉丝或球迷群体。这些聚集的人群不仅容易造成机场航站楼内人流拥堵,影响旅客正常通行、办理乘机手续,还可能因现场秩序混乱引发推搡、拥挤等安全隐患,给机场安保和航班保障工作带来极大压力。此前因旧法部分条款约束力度不足,对这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惩戒效果有限,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如今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落地,其中针对扰乱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明确了更清晰的处罚标准与惩戒力度,恰好为整治机场此类乱象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期待成都双流、天府两大机场公安,能依托新法实施契机,提前做好预案部署,强化机场重点区域巡逻管控,对苗头性、倾向性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严格依法处置,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联合机场运营方加强宣传引导,提醒广大粉丝、球迷理性追星、文明接机,共同维护机场公共秩序与航班运行安全,守护成都两大机场的文明窗口形象。(热心网友“地铁达人守望者”特别建议,电话回访请安排14:30-17:00时段)
OvSif_1663157928 2026-01-12 22:53:39
梁云江打何玉会处理的是胡云强,胡云强在2015年长宁县梅硐镇派出所任职期间,梁云江在2015年6月7日农历四月二十一晚上打何玉会长宁县梅硐镇派出所所长胡云强派民警来处理梁云江打何玉会胡云强所长没有对梁云江依法处理的呢长宁县梅硐镇派出所所长胡云强任职期间梁云江打何玉会是梅硐派出所所长胡云强派民警处理梁云江打何玉会长宁县梅硐派出所所长胡云强没有对梁云江依法处理的呢,胡云强调任到下长镇去的呢梁云江在2015年打何玉会这件事情是胡云强所长处理的呢没有依法处理梁云江的呢希望你们省公安厅长领导高度重视这个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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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HaV_1766580566 2026-01-12 08:18:09
环城路东二段辅道长期违停,严重影响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未见交警贴罚单与劝离,希望交警部门能有所作为,不要只拿工资不干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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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回复] 治安打人受伤

pEhty_1768155198 2026-01-12 02:23:19
2023年1月15日下午2点,发生的治安打人受伤问题不处理,警察内部有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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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Kpd_1767338507 2026-01-11 14:27:46
2025年12月25日,我通过BOSS直聘应聘超市配送员,面试时公司变为“成都蓉即达餐饮配送有限公司”,工作内容变为美团专送。招聘方在面试前承诺免费提供车辆、底薪3000元,实际却无底薪,并诱导我在支付宝“签小保”平台签订租车合同,租赁电动车(租金849元/月)。签订合同过程中,对方使用误导性话术,合同无公章。所租车辆不符合新国标(无脚踏、车速超标50km/h),存在安全隐患,商家涉嫌非法改装、虚假宣传。我要求退车,被告知需支付两个月租金。该公司涉嫌欺诈诱导、非法经营,车辆与承诺严重不符,侵犯消费者权益,现要求终止合同、退还费用,并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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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Jdj_1755770290 2026-01-11 14:18:22
现在邻水县到处路边都是画的收费停车位,比如说达邻大道没画之前是双向六车道没非机动车道,这种情况是不是应该优先考虑画非机动车道,而不是画收费停车位呢,作为主管部门是不是应该加强监管这种为了收费随意画路边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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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xqX_1728614952 2026-01-10 00:41:25
现在是北京时间1月10,凌晨十二点三十五分,刚刚我在抖音上刷到疑似留守儿童的奶奶被父亲醉酒殴打,导致住院,博主本人说到现在奶奶吃啥吐啥,吃个面包都要打干呕,这让大家很愤怒,为什么有如此狠心的父亲,博主本人地址应该在成都新都区(因为视频中博主带奶奶去医院检查医院的检查单子上地址是新都区的一个医院),具体情况请相关部门找博主本人核实,附照片和博主抖音的联系方式,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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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Adk_1645052271 2026-01-09 11:42:16
请问四川省公安厅各位领导 刑事报案,办案是应该采用是否立案回执程序办案,还是采用信访程序办案。同时请解释一下下面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公安局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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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Adk_1645052271 2026-01-09 11:27:06
根据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公安局的回复,明显与事实不符,明显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以权压法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事实存在。 1.唐众,陈洪菊采用的是书面实名刑事报案,但是华蓥市公安局并没有依法采用办案程序出具制作的是否立案回执单,而是采用信访程序回复,明显存在程序违法。有证据证明事实存在。 2.华蓥市公安局采用华公信回复字〔2025〕5号答复辩论不存在程序违法及包庇行为,有法院判决文书,违法关押处罚,住院照片等证据证明华蓥市公安局存在以权压法,不作为,乱作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事实存在。 综上,根据证据及事实,请四川省公安厅负责人,依法严惩不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监督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负责人,华蓥市公安局负责人按照办案程序依法刑事立案。并告知刑事报案人。 此致 四川省公安厅厅长 实名留言人,唐众,陈洪菊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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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RCZb_1741262895 2026-01-07 14:33:34
1、广场舞长期噪音扰民且多次劝阻无效,执法人员在的时候小声一点,走了又放大声甚至更大声是常有的事,面对这种情况,如何有效解决? 2、数次报警,执法人员一向凭主观感觉代替仪器评判噪声,只劝说,从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过处罚,那么法律法规设立相关惩处且新规惩处更严的目的 请问相关部门是如何解读的?怎样向工作人员传达的? 3、相关部门是否认可“多次以劝代罚就是在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与违法者”这一论点?为什么? 4、相关部门何时给执法人员配备分贝仪等专业设备用以辅助执法?何时可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5、总说加强巡逻,那么警车巡逻时车窗紧闭能听到真实噪声大小吗?路过超级吵的地方,为何巡逻车辆也从未停下劝导广场舞等关小音量过? 6、针对广场舞噪声,请问相关部门现在或以后有何具体的管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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邰胜毛 2026-01-06 21:02:28
尊敬的公安厅长您好: 我是王金成,身份证号码510723********4258;是一位因工受伤导致双眼失明,左大腿高位截肢的一级双重特困残疾人。 在王金成工伤认定(2025)川0793行初42号一案证据交换中,绵阳市人社局向经开法院提交的(2024)川079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刊头证据上,出现内容为“郑植律师:1.请隆威公司做一个全面性的鉴定。2.请隆威公司上诉。3.是关系公司的名声。4.向专家:①伤由疾病引起。②调查取证综合判定为自身疾病。罗总:配合”的批示意见。其目的就是为了不执行法院判决;为了将生效判决支持人社局作出腿部为工伤推翻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为了不按照生效判决要求对眼部错误认定重新认定;人社局后来就是按照该批示内容完全执行,作出腿部和眼部都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将生效判决支持的腿部为工伤推翻为不属于工伤。其调查核实情况:1.就是依据要求隆威公司以欺骗手段作出的旭日虚假鉴定意见属于疾病造成,但后来被成都市司法局告知被撤销;2.依据在中心医院医生证实属于自身疾病造成,被中心医院出具书面证实调查情况根本没有涉及该方面问题;3.依据医疗专家认为属于疾病造成,在被举报到弄虚作假后不敢提供给法院,担心伪造情况被发现;还存在在前两次工伤认定中同意伪造调查核实情况证据等等; 王金成问题姐夫鲁向阳将该问题举报到检察院后,检察院要求向公安举报查清哪些人员参与及起了哪些作用等等。2025年8月19日向经开分局和塘汛派出所实名举报,10月份以信访答复不属于公安范围。不服后告知让找塘汛派出所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但经开分局2026年1月6日有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请对经开分局没有进行立案登记及出具回执,不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的行为是否合法给出意见;请对以此告知导致不能向上级机关提出复议或者进行检察监督的行为,是否属于包庇袒护违法犯罪分子给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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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sha 2026-01-06 16:23:5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4年6月发布,并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户籍当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经济组织,且满足一定条件,都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具体的:“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目前,四川省农村地区户籍迁移执行依据《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执行。这个文件制定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发布时间,且其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文件,执行“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即户口登记在城镇的人员和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的居民,不得迁移到农村地区户籍地址上。同时,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也指出:“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直接关系到宅基地划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拆迁安置补偿等各种复杂问题。” 这里的问题是: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执行“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户籍曾经在农村经济组织,且满足一定条件,都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相冲突?即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执行导致户籍曾在农村,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员,因为禁止户籍迁回而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随着近年来四川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工作基本已经完成,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中“农村地区户籍登记关联的各种复杂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再存在,该文件中“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是否存在过度一刀切的问题?所以为了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1,四川省“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政策,是否会对户籍曾在农村的人员有所调整?或者四川省是否会另外出台正式的文件,以具体支持户籍曾在农村,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员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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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OpSz_1765543712 2026-01-06 16:07:36
2025年10月22日8时30分左右自己在西充县环城大道四段东风幼儿园旁边停放车辆(川R13R88),2025年10月22日9时23时左右交管12123给自己发送短信告知,未按规定停放已被记录,请立即驶离,但当时自己已驶离,于2025年10月22日18时50分左右交管12123又给自己发送短信,开具罚单 ,罚款150元,自己质疑交警系统存在重复处罚的问题,认为同一违停行为被两次记录并罚款,认为不合理。 原工单编号:NCP2025102302863 是否曾向相关部门反映: 是 相关部门回复时间:2025年10月31日 经过西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现回复如下: 经系统查询:川R13R88小车停放在东风路幼儿园旁边小区大门口处,此处属于消防通道,我大队交通秩序维护组工作人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对川R13R88小车出具车辆违法停车告知单,请你以后按规定停放车辆。对于你说你的小车有两条记录的问题:经系统查询,你的川R13R88小车在10月22日只有09:22分这一条记录,并不是你所说的两条记录。 不满意原因:此回复不属实,自己并未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大门口处消防通道,交警大队也拍摄了图片,且自己车上有联系方式,当时西充县交警大队并未给自己致电要求驶离。 诉求:请相关承办单位再次核实处理帮助自己取消罚单。 第二次:::::您好!您在南充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反映的关于西充交警取消罚单的问题已收悉。经过西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您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门口,该区域未施划合法停车泊位,同时此处作为居民出行、车辆进出的关键节点,一旦违停会直接压缩通行空间,若遇到火灾、急救等紧急情况,不仅会阻碍消防车、救护车快速通行,还可能引发交通拥堵,延误救援时机或扩大安全风险。您的停车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规定。我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已于2025年11月8日15:53分许,通过电话告知你处理情况。@@@ 具体情况第二次根本就没有联系我,到现在了!我根本就没有占用消防通道!他们欺骗市长热线,我只好想省厅反映,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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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yNEt_1767673232 2026-01-06 12:20:40
家用车自带纵向架,后加横杆及行李箱后离车顶不到50cm,是否符合备案标准,在哪备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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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坑老产业

JlyMZ_1767661421 2026-01-06 09:08:38
家里老人每天从微信群里发的链接进私域直播间看骗纸直播,每天从早到晚看直播签到,说能领东西,实际全在卖假冒伪劣产品。家人根本劝不住,官方能不能从源头上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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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侵犯我个人信息

gNHPM_1735382788 2026-01-05 14:52:54
为什么曝光我的个人联系方式给办理机构,我设置的不公开联系方式为什么一直有电话打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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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Aik_1767567691 2026-01-05 11:21:28
交通运输厅: 成绵高速免费后拥堵加剧的原因,个人认为主要是成绵高速的通行能力不满足当前的经济生活需求,免费前,成绵高速的通行效率也不高。免费后,进一步增大的车流量,增加了道路事故的发生频率,进一步又增加了拥堵。其次,后来修建的成绵复线(成万高速和汉蓉高速)对成绵高速的分流作用不突出。故建议如下: 1.提高最低速度的限速,以提高通行效率。如左侧道路的最低限速提高至100公里/小时,右侧道路最低限速提高至75公里/小时。 2.成绵高速全段要求货车保持右侧行驶,如非遇到路障或事故现场,原则上不允许借道超车。既保证安全,又提高效率。 3.白天通行时段,运用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低速行驶等不符合通行管理要求车辆的监控和管理,保障通行效率。 4.采取市场调节手段,强化引流至汉蓉高速。成绵高速增收拥堵治理费,汉蓉高速成都至绵阳段的通行费减半,增收治理费补充至汉蓉高速的减免部分。 5.中长期,建议在成绵高速原路线上采取高架桥的形式再修建一条成绵复线,修好后,客货分流,客车走上面,货车走下面,增加通行能力的同时还提升了通行安全。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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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sHZ_1663737461 2026-01-05 11:19:59
什么反映不实?吓唬没有吓唬人?与吓到没有?吓不下去是一回事吗?24年8月2日就正常接听了举报电话,一年多的调查处理情况在哪里?难道就这样不了了之?网上举报不行,只好逐级走访。还我真相!还我公道!警车都开进了工厂,把信访人都带到了当地派出派?还不是出警?还不是吓唬人?继续反映!总有说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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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Vkd_1678019229 2026-01-02 20:35:11
尊敬的省公安厅领导您们好!我之前报警反应有人诈骗的事情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派出所民警说比较忙,后面给我处理,但是一直就没动静。对比另外一个派出所,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直接打电话给相关人员,不管别人有没有时间去派出所协助调查,限定时间内(一天内)不去,就挂网逃。前者是对诈骗份子置之不理,后面明显是找了关系,不是诈骗份子也可以给你弄成诈骗。现在警察办事到底是讲法律还是讲关系呢?其实能够把诈骗份子绳之以法,我们愿意给酬劳,关键是很多执法人员不作为,我们老百姓遇到这种事到底该怎么办?自己处理诈骗犯,又说违法,靠警察呢,大多数是不管。我们到底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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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SRc_1720669323 2026-01-01 17:46:04
你好,请问在笔录之后派出所不提供报案回执,以及调查案件以后不出具受案回执是符合规定的吗?还有迟迟不出具“是否立案的通知书”,后面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但是上面的日期却故意写的是半个月以前的日期,12月29号才告知我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日期却是12月13号的(12月10号做的笔录),并且不予立案通知书并没有写清楚根据什么法律依据不予立案。现在我的第一个问题是对于派出所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办案规定,不符合规定怎么反馈投诉?第二个问题是我要行政复议应该找哪一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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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Cay_1724058576 2025-12-31 09:55:49
今天是2025年最后一天,明天就是2026年了。看到有消息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成都有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两大机场。粉丝在机场围追明星的场景近些年十分常见,无论是到达出口、办票柜台、登机口、接机口,甚至在航班上,都出现过粉丝从经济舱涌入头等舱求签名、合影、拍照的情况。这些粉丝的追星行为,严重干扰了机场秩序和航班运营。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造成航班延误,我本人就多次在电视新闻中看到过此类事件。上海虹桥机场、北京首都机场都曾发生过这样的情况。网友对此十分愤怒,常将这类行为称为机场不文明行为,或是直接归为机闹。部分行为过激的人员,甚至已被民警依法带走处理。想知道,成都公安,尤其是双流机场、天府机场两地的机场公安,自2026年起,将如何依据新法规定,应对新的一年里可能出现的此类行为?因为机场属于公共场所,每逢有明星抵达成都,或是成都蓉城队踢完客场比赛,球迷到机场迎接球员们回家时,机场都会聚集起大批粉丝或球迷群体。这些聚集的人群不仅容易造成机场航站楼内人流拥堵,影响旅客正常通行、办理乘机手续,还可能因现场秩序混乱引发推搡、拥挤等安全隐患,给机场安保和航班保障工作带来极大压力。此前因旧法部分条款约束力度不足,对这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惩戒效果有限,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如今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落地,其中针对扰乱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明确了更清晰的处罚标准与惩戒力度,恰好为整治机场此类乱象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期待成都双流、天府两大机场公安,能依托新法实施契机,提前做好预案部署,强化机场重点区域巡逻管控,对苗头性、倾向性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严格依法处置,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联合机场运营方加强宣传引导,提醒广大粉丝、球迷理性追星、文明接机,共同维护机场公共秩序与航班运行安全,守护成都两大机场的文明窗口形象。(热心网友“地铁达人守望者”特别建议,电话回访请安排14:30-17:00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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