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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实事] 关于成都“5.31新政”,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公积金中心最新回应来了!
来源:群众呼声 - 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 2022-06-13 18: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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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成都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对住房限购、限售、首付款比例等作出大幅调整,引发舆论热烈讨论。不少市民对新政充满疑问,通过麻辣社区留言咨询。近日,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成都市住建局陆续作出回应。

  问题一:住房限售规定调整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或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那么,我的房子于2020年5月1日取得不动产权证,是否现在就能上市交易?

  成都市住建局:根据《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房领办发〔2022〕2号)第四条:“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或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即《通知》实施后,在2017年4月13日后新购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或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

  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规定,新购买的住房在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年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方可进行转让,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满3年也不得转让,也不得进行合同备案变更。人才公寓、重大产业项目配套住房、登记报名人数在当期房源数3倍以上的热点楼盘、以人才名义获取购房资格购得住房的限售规定不变。



  问题二:新政规定二孩及以上家庭可在现有限购套数基础上新购买1套住房。那么,二孩家庭在限购政策出来之前已有3套,现在还能否多买1套?

  成都市住建局:本市户籍二孩及以上家庭限购套数由2套增加为3套,非本市户籍二孩及以上家庭限购套数由1套增加为2套。如二孩及以上家庭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给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承诺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且5年内不上市交易,并纳入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管理的,可一次性新增购买1套住房。

  问题三:双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提高至80万,那单人购房能否从40万涨到50万?

  成都市公积金中心:否。单笔最高贷款额度是根据国家及成都市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成都市住房价格、贷款资金风险、中心资金使用率、全国其他城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结果。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6〕3号)文件规定,成都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是: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单职工为40万元。

  问题四: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下调10%,是否可以类推出,二孩家庭购买第三套住房是不是首付40%呢?

  成都市公积金中心:否。成房领办〔2022〕1号、2号文的相关内容是对我市购房资格认定标准的调整,公积金贷款限贷政策是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行业管理标准,目前国家规定未有调整,因此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公积金贷款仅用于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国家明文规定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发放公积金贷款。

  问题五:新政出台后,落户就可拥有购买资格,那么老人投靠子女落户成都,是否意味着能拥有购买一套的资格?

  成都市住建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及2018年《成都市住房调控政策知识问答》(一)第5项:“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购房。入户的父母应作为其家庭成员审查住房限购资格,但投靠方本次限购政策实施前已购买的住房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问题六:在成都中心城区买房要符合哪些条件?

  成都市住建局:在我市中心城区(青白江区、新津区除外,下同)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户籍,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但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个人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及以上的,可以在个体工商户注册地相应限购区域购房;非个体工商户的,其购房资格参照公司注册地在五城区的情形执行。

  问题七:之前是在四川其他城市购买的社保,后来又在成都重复买了社保,重复缴纳社保会影响在成都买房吗?

  成都市住建局:根据我局与市司法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成住建发〔2020〕398号)的规定,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长短按照我市现行住房限购资格审核要求,依登记购房人本人的情况确定。按照我市现行住房限购资格审核要求,购房人购房时其工作单位所在地与拟购商品住房项目属于同一住房限购区域的,其工作单位在四川省社保局、成都市及成都市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的社保均可予以认定。

  (房屋交易相关问题咨询电话:86279136、86279104)
  (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问题咨询电话:86280083、61889271)
  (税务相关问题咨询电话:87774787)
  (公积金相关问题咨询电话:8628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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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06-13 18: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