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载三人行驶,为避让行人撞上路边的石壁,三人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C(吸毒者)负全部责任,搭乘人B(坐中间位置)和A(坐最后)没有责任。事后大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A的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B的继承人赔偿A的继承人。法院最终判决B方赔偿A方20余万。请问这是否合法?
事情原委: C打电话邀请A和B到C家中吃饭。B驾驶从他人处借来的摩托车安全到达C家中(律师认为B到了C家中后,B对摩托车的保管责任已经发生转移,摩托车的保管责任应该是C)。在吃饭时候三人均饮酒(据交警队检测A的酒精含量最高)。饭后由C驾驶摩托车搭乘B和A。途中为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三个人均死亡。事后交通责任认定驾驶人C承担全部责任,搭乘人B和A无责任。
A起诉B要求赔偿。法院判决B继承人赔偿20万有余。 B方咨询过很多律师都认为B方无责任。虽有借车过错,但这一行为在到达C家已经终止。就好比到了旅店,旅店有保管责任。饭后摩托车钥匙是怎么到C那里的,是C(吸毒者)强行拿的还是B交与C的?我们无从得知!
事故发生三条生命均从这个世界消失,给每个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B方律师认为法院审理有所失当:1、三人命价均应算清,不应只算原告一人。2、B方无过错,不应有赔偿责任!
希望省司法能给我们分析分析,B的生命已经失去了,给家人带来的打击已经非常大了,再赔偿20多万是否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