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9日,投诉人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在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 78 号开发的“长虹.世纪城”4幢1单元 17楼 3 号的成套住房一套出售给申请人。在该商品房于2009年10月28日交付使用以后,主卧、次卧的外墙面自2011年6月起,多次出现了渗漏问题。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方于2012年11月派员对主卧、次卧的外墙面进行了防渗漏处理,但是主卧、次卧的外墙面于2013年9月再次出现了渗漏问题,并且主卧的外立面双层玻璃窗也出现了渗漏问题。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方于2014年6月派员更换了主卧的外立面玻璃窗,并对主卧、次卧的外墙面再次进行了防渗漏处理,但是以上部位的外墙面及玻璃窗于2018年5月仍然出现了渗漏问题。以上的渗漏问题连续发生在该商品房的相同部位,在2018年5月再次出现渗漏问题以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方对申诉人提出的维修申请迟迟不予答复,采取拖延手段拒绝承担保修责任,申诉人只得按约定申请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庭在被申请人隐瞒了足被申请人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况下,糊乱裁决。仲裁庭不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原件由被申请人一方持有,申请人一方仅持有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绵阳仲裁委员会不采信申请人举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资料,就应责令被申请人举证由其持有的以上证据原件。被申请人既不举证以上证据的原件,又不客观陈述2011年和2013年的渗水问题与2018年5月9日反映的渗水问题是否为同一部位、同一原因、同一质量问题,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庭在被申请人隐瞒了足被申请人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况下,糊乱裁决。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法履职,胡乱裁定
鉴于《裁决书》,具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等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申请人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或者依法通知绵阳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的申请。但是,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07民特95号故意回避仲裁庭滥用自由裁量权,罔顾事实,以绵阳市仲裁委员会仅凭一份“玻胶老化已过保质期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业主自行维修”证据认定“2011年、2013年,申请人因案涉商品房发生墙面渗水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修责任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均进行了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