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仁寿县信访局不作为、乱作为、雍政、懒政的控告
控告人:刘翠花,女,汉,1967年12月10日,身份证号码:511121196712106440,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朝阳路100号29栋三单元302号,电话:15756343787。
被控告人:四川省眉山市人仁寿县信访局,局长: 彭绍华,石 文,黄 英,郭 劲,杨琳芝
控告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长期庸政、懒政、不作为、乱作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查处在仁公(刑侦)撤案字【2021】65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案件中信访局领导班子及郭劲虚假报案,诬告陷害控告人。
三、依法查处被控告人把控告人长达10年多年的控告材料转交到被控告人手里,让被控告人来处理的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对仁寿县公安局2011作出的仁公(慈航)决字【2012】第00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10多年以书信、走访的方式投诉仁寿县公安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非法拘禁。被仁寿县信访局转到被控告单位,后遭到打击报复,于2021年被仁寿县公安局作出仁公(慈航)行罚决字【2021】1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又作出仁公(刑侦)撤案字【2021】65号《撤销案件决定书》,仁寿县信访局领导班子及郭 劲在2021年9月30日下午2点虚假报案并做伪证、报复陷害控告人。导致控告人被刑事拘留37天撤销案件,被控告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之规定,请求四川省四川省委巡视组依法查实处理。
此致:
四川省党委第十巡视组
控告人:刘翠花
202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