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首先,警察的视频不是小区的监控视频,是报案人吴新华他们自己从楼上拍摄的角度作证据,是有预谋的,同时当时有社区的工作人员在场。其次,视频图像模糊不清,那个矮子白衣人也是模糊不清,咋个能够确定就是我呢?我不能确定那个白衣人是我。不能作为判处被报案人刘述红警告和罚款的依据。其次,办案过程中警察多次传唤,5月5日下午,5月10日上午一次,下午一次,5月20日下午直到深夜。5月21日,多次传唤后不许离开,逗留许久。真实情况是1月26日,锦江花园城小区钻石座搞选票投票箱的位置。我去钻石座大厅看,刚推单元门进去,吴新华在里面,他就马上向我冲过来,我转身就跑,他就在我后面追赶,又是乱吼乱骂,直到把我追到花园里。结果他们拍的视频是我同他的距离很近,事实上是很远。证人邓强,王良辉,还有社区邓小英老师还有社区工作者都在现场。所以周警官就拿视频这个点来判的警告和罚款。我不同意。5月5日那天,我的证人邓强和王良辉是做了口供和笔录的,我的证人就不足,社区邓老师他们就没来做成。警官说不用她们证明了。因为身体长期患有有头部方面的疾病,请求宽大处理,并且,我的要求是调解,批评,而不是行政处罚,对方是挑事者首当应该受到处罚。我是受害方,请他赔礼道歉。 对整个事件断章取义,不查模糊明视频来源,不查明事件起因,不追究挑事的人,对录像掐头去尾,只对某个点进行判案,不提供谁拍摄的,何处拍摄,距离多远,这些都不进行技术鉴定对整个事件断章取义,不查明视频来源,不查明事件起因,不追究挑事的人,对录像掐头去尾,只对某个点进行判案,不提供谁拍摄的,何处拍摄,距离多远,这个视频完全是模糊不清,对这些都不进行技术鉴定。警察办案不公,对挑事者不加处罚,对被害者警告罚款,吴新华长期在小区行恶,有视频为证。也小区多数业主为证。望江派出所办案人员如此判案,天理何在,公理何在。本人坚决不服。